学习外汇应避免的一些误区(二)

楼主  收藏   举报   帖子创建时间:  2019-05-05 07:09 回复:0 关注量:662
  这些奖励的项目有:

  (1)入金奖。外汇中介商老板往外汇交易银行或外汇交易商汇款后,可以从总入金的金额里拿5%的回扣。

  (2)佣金奖。每交易一手,外汇交易银行或外汇交易商就会将5个买卖价差中的2个点返还给外汇中介商老板的,换成日元就是每交易一笔外汇中介商老板可以得到2000日元的回扣。

  (3)贡献奖。投资者平仓后输钱了,外汇中介商老板可以拿到输钱总金额5%的回扣。

  (4)利息差。外汇中介商要付给多投投资者的利息和空投投资者要付给外汇中介商的利息所产生的差额就叫利息差。这个利息差也是外汇中介商老板的收入之一。

  外汇中介商老板只能从前3项中任选2项作为自己个人的灰色收入,外汇中介商老板为了避免让自己公司的员工和投资者知道这个秘密会影响大家工作、投资的积极性和为了偷税漏税,所以他们往往会在境外的某家银行建个私人的账户(这个账户不一定是本人名义的),外汇交易银行或外汇交易商会将这些属于老板的灰色收入自动的按月打入外汇中介商老板私人的银行账户里去的。

  由于有些外汇中介商老板只在乎外汇交易银行或外汇交易商给的回扣多少,而忽略了这些外汇交易银行或外汇交易商的安全可靠性,结果因为这些外汇交易银行或外汇交易商的破产导致自己经营的外汇中介商受牵连而倒闭就是这个原因。

  笔者以前工作过的一家日本公司因只和澳大利亚一家私人外汇交易银行合作外汇交易,后来由于那家澳大利亚外汇交易银行在中国投资的项目失败而破产,导致了这家有50多年历史的日本公司受连累而倒闭,结果被在日本的一家美国人经营的证劵公司收购了。现在那二位老板只好在那家证劵公司委屈求生苟延残喘的混日子,这些情況还是一天我在飞机场碰巧遇到了二位老板其中的一位时了解到的。看到他有气无力没精打采的全没有了当年趾高气扬的模样,我为他感到悲哀!

  这个世界就是这样:谁翻弄生活最后谁就会遭到生活的唾弃。这是发生在我眼前的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所以任何一家有责任感的外汇中介商老板都不应该将投资者的资金仅仅只放在一家外汇交易银行或外汇交易商的账户里的,至少选择3家以上外汇交易银行或外汇交易商的(英语是Dealer),为的就是防止外汇交易银行或外汇交易商发生破产等事件时,不至于影响自己经营的外汇公司的胫骨。所以外汇中介商老板选择3-5家甚至更多的外汇交易银行或外汇交易商合作,这不仅仅是常识,而是必须要这样做的原则!

  (注):现在外汇交易法规定:顾客的保证金必须放到金融厅长官指定的金融机关或是放到保证赔赏的信托银行里。投资者的资产没有和公司资产分离保管的,除对违法者个人处以2年以内监禁和罚款300万日元以内外,对外汇中介商将罚款3亿日元以内。

  因为有日本金融厅监督,外汇中介商只要动用投资者的一分钱一旦被发现,不但要追究外汇中介商的法律责任(如罚款3亿日元),而且也要追究外汇中介商经营者个人的法律责任(如监禁2年以内),所以现在外汇交易比没有法律的以前要可靠得多了。

  3.外汇中介商老板经营的方针是导致倒闭破产的另一个原因。

  到目前为止外汇中介商倒闭的原因都是因为经营者急功近利杀鸡取卵自杀式的经营方针而造成的。

  这些外汇中介商的老板经营的方针只有一个,就是千方百计不择手段的捞钱。他们的一切营业活动就是围绕一个字——钱,来做文章的。

  为了能够最大限度吸集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可以说外汇中介商老板是想尽了千方百计,使光了各种手法手段。集中概括起来大约有这几种:

  (a)利用某些无德的中文报纸宣传自己公司是最安全最可靠最专业最实力,大事刊登类似“外汇交易大革命:保证让您100%的挣钱!”这样的违法的广告。(注):现在外汇交易法规定:广告内容要明确表示“外汇交易的损失比率在一定金额以上时将会被自动强行平仓,汇率激烈波动时会发生比保证金还要多的损失金额”。打广告必须向金融先物取引业协会报告。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相符时,金融先物取引业协会除对违法者个人处以6个月监禁和罚款50万日元以内外,还对外汇公司提出警告,不改善者命令其停止营业6个月。

  现在投资者看到的外汇广告内容是不是比以前要正规多了?在这些外汇广告上都清清楚楚写明了外汇公司登录的号码,注明了“不保证投资者外汇交易的利益和本金不受损失,投资者可能蒙受较大损失,请事先对本公司的外汇交易合同的内容充分理解之后再开始参加本交易”等的内容。从外汇广告内容发生了变化这点就可以看出东京的外汇市场也在发生变化,并且是在往好的方向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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