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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优化规则体系助期市长远发展

  • 发布日期:2019-01-12 17:27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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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大商所正式公布了以“业务办法—品种细则”为特点的规则体系优化案,建立起具有科学层次的、能够持续满足期货市场业务创新需要的规则体系。在期货市场国际化的新形势下,大商所立足自身、对标国际,通过立梁架柱,为期货市场更好地适应多元开放转型发展需要、保证未来各项业务顺利推进奠定了制度基石。

优化架构形成“业务办法—品种细则”规则体系

据通知,此次规则体系优化仅对规则框架结构进行调整完善,内容上无实质性修改,具体涉及8部规则的整合和拆分,以及整合现有上市品种合约及拆分内容所形成的17部品种细则。相关规则修正案及品种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此外,新规则体系的英文版也已同步在英文网站发布。

在业务办法层面,本次规则体系优化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等8部现有规则进行了调整,其他业务办法保持不变。其中,《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由于品种个性化规定较多,因此拆分、整合之处也较多;《大连商品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全部拆分至《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及相关品种细则;其他5部规则拆分较少,基本为表述方式的优化。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将品种个性化规定拆出,相应拆出的位置以衔接性条款补充。首先,将区分品种规定的条文拆出,拆出位置以衔接性条款补充。相关条文涉及各期货合约的最大下单手数、交割费用、仓储及损耗费、厂库仓单持有人未按时提货相关责任等。其次,将个别品种的除外规定拆出,拆出位置以衔接性条款补充。此类调整在《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中较多,主要涉及黄大豆2号、鸡蛋、保税铁矿石交割结算中交割流程、发票种类、货款划付、仓单冲抵保证金等相关特殊性规定,相关条款均在此次规则体系优化中拆出。同时,为了方便市场使用,在相应衔接性条款中列明除外品种,如“鸡蛋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再次,将《大连商品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全部拆分至《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及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中。其中,对于适用于所有保税品种的一般性规定提炼至《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设置“保税交割”专章;对于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乙二醇、铁矿石保税交割的特殊性规定,则分别置于三个品种的期货业务细则中。

二是在《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中对各品种交割方式、流程等规定进行梳理归纳。一方面,以交收标的是否为标准仓单区分交割方式。从交收标的的角度,规定期货实物交割可以采用标准仓单交割和标准仓单以外的交割方式。另一方面,以交收时间为维度,列明各交割流程,概括规定期货实物交割可以适用期转现、提货单交割、滚动交割、全月每日选择交割、一次性交割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流程。并在此基础上,对各品种能够采用的交割流程将在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中写明。

三是使用抽象表述提升规则的原则性和基础性。如《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中将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中的品种列举式表述“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纤维板、胶合板、聚丙烯、玉米淀粉、乙二醇合约”,调整为抽象表述“各品种期货合约”。

在品种细则层面,根据交易所现有上市合约情况,此次体系优化新制定了17个品种的期货业务细则,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无新增内容,主要是对现有规则中的品种个性化条款进行汇总整合。具体条文主要源于现有各品种合约表有关参数,或者从现行业务规则中拆出的品种个性化规定;另有规则制定技术性条文或衔接性条文,分别构成总则和附则部分。17个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多分为四章,依次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第三章“交割与结算”、第四章“附则”。此外,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乙二醇和铁矿石3个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分为五章,在前述章节之外,增加第四章“保税标准仓单”。该章内容分别来自《大连商品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乙二醇的保税交割”和“铁矿石的保税交割”两章。

夯牢制度基石助期市长远发展

据了解,大商所现行规则体系主要以业务为主线,由于一般性规定与特殊性规定、原则性规定与操作性规定相杂揉的编排,导致规则日益繁冗,每遇新品种上市,交易、结算、交割、风控相关多部规则均需修改,对规则整体的稳定性冲击较大;且若个别品种设有品种特殊性规则,则需在多处条文中做除外规定,影响了规则的连贯性,易导致主要业务逻辑不清晰,增加市场理解难度。交易所国际化、多元化的发展需求与规则体系扩展性、兼容性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

随着期权上市、铁矿石引入境外交易者、商品互换业务上线,大商所已初步实现从单一、封闭到多元、开放的综合性衍生品交易所的战略转型,并开启了国际一流衍生品交易所建设的新阶段。在此背景下,迫切需要一套具有稳定性、可预见性、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的业务规则体系,通过“立梁架柱”,为保障交易所各项业务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记者了解到,为尽快解决规则掣肘,大商所今年加快规则体系优化工作,按照适应转型、立足自身、对标国际、优化架构、逐步完善的原则,设计完成规则体系优化案。新规则体系以“业务办法—品种细则”为编排逻辑,充分借鉴了相关国际市场惯例,易为国际市场理解和接受,如境外商品期货较为成熟的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洲际交易所(ICE)、伦敦金属交易所(LME)等主要交易所规则多以业务一般性规定与品种特殊性规定分别编排的总体逻辑呈现。

据介绍,新规则体系下,章程、交易规则仍为第一层级,其制定修改需经中国证监会审批,报会员大会审议。第二层级规则由业务办法和品种细则两大部分构成。业务办法即现行各部业务规则,包括交易、结算、交割以及标准仓单、套保、套利等管理办法;品种细则则是由以品种为单位的新制定的17个品种期货业务细则构成。业务办法与品种细则在制定修改程序上均需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同时,为使规则间逻辑关系更加明晰,新规则体系下作为业务办法层面的各部规则名称上统一为“办法”,即将《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等规则名称调整为《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品种细则层面的各部规则名称则统一为“细则”,如《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期货业务细则》。

据了解,为使新规则体系更好地满足各方业务需求,大商所曾就规则体系优化案通过多种形式向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产业客户、机构客户等市场主体征求意见,市场普遍表示认可和欢迎,认为此次体系优化有利于提升规则体系的科学性,增强规则使用的便捷性,有利于解决此前在规则使用和学习中存在的问题,便于市场更好地理解和掌握交易所规则,同时也能够适应交易所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提升服务市场参与者以及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大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大商所已开启全面建设国际一流衍生品交易所的新征程,优化后的新规则体系及时为交易所在新的发展征程中搭好了制度框架,大商所将在规则体系优化案正式实施的6个月过渡期内持续做好新旧规则体系的同步更新及市场培育工作,使市场参与者尽快了解并适应新规则体系。下一步,大商所将着眼于规则内核,结合境内与境外、场内与场外等多领域业务发展需求,细致打磨规则内容,全方位打造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交易所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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