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证监局网站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书称,天富期货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2017年11月23日变更负责人及同年12月9日变更经营场所的事项,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大连证监局书面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现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形式、章程;
(二)发生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股权或者注册资本变更;
(三)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营业场所;
(四)作出终止业务等重大决议;
(五)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六)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等重大事件;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期货公司分支机构的,期货公司应当同时向分支机构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关于对天富期货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1 号
天富期货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 2017 年 11 月 23 日变更负责人及 12 月9 日变更经营场所的事项,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该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加强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变更后的营业场所和设施应当满足业务需要,营业部负责人应实际履职。
你营业部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19年1月2日
(文章来源:千龙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