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大商所发布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大商所制定了《大连商品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对《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制定和修改后的办法自2018年5月28日开始实施。
据了解,大商所于2010年和2011年先后制定并发布了《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配套的异常交易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监管标准、投机持仓合并计算规则,形成“一办法、三细则”,在明确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标准、规范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程序、有效实施监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大商所统筹合并以往实控管理有关规则通知,进一步落实了实控账户统一报备的工作要求,并与监控中心的规定做好了衔接;强调交易所认定权,进一步明确不配合申报实控账户的监管措施;完善实控账户管理整体规则体系,以便于市场投资者的理解和支持。
据通知,此次推出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与之前的“一办法、三细则”主要区别包括:一是明确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统一报备相关工作要求,规定客户应当按照本办法和监控中心相关规定履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报备、变更和解除程序。二是明确交易所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权,对不协助报备、调查以及违反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进一步明确了交易所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并在违规处理办法中新增纪律处分相关规定。三是统筹现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规则。原“一办法、三细则”中的《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监管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投机持仓合并计算相关规则的通知》两个通知废止,合并其中实控认定标准、投机持仓合并计算和强行平仓规则的有关内容,纳入新制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
大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监管是交易所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此次针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出台和修改相关制度要求,意在加强对期货交易行为的合规管理。加强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监管,有利于防止投资者利用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规避交易所持仓限额、交易限额和异常交易等规定,防止利用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操纵市场价格等恶性违规行为,保障期货市场的平稳运行。
(责任编辑:吴晓琳 HF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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