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期货消息 中国期货业协会6月4日发布公告称,经查,深圳瑞龙期货有限公司存在以下四项违规行为:包括从业人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由投资经理直接执行投资指令,未有效执行风险管控机制;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由提供投资建议的第三方机构直接执行投资指令,未有效执行风险管控机制;以及保证金封闭圈和自有资金之间划转资金未通过主办结算银行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和专用自有资金账户。对此,中期协给予深圳瑞龙期货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以下为公告原文:
关于对深圳瑞龙期货有限公司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
中期协字〔2018〕73号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04日
当事人:深圳瑞龙期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676号大冲商务中心2栋3号楼12层C1号房,法定代表人张帆。
深圳瑞龙期货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期货监管部组织的2017年期货公司专项检查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从业人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二是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由投资经理直接执行投资指令,未有效执行风险管控机制;三是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由提供投资建议的第三方机构直接执行投资指令,未有效执行风险管控机制;四是保证金封闭圈和自有资金之间划转资金未通过主办结算银行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和专用自有资金账户的情形。深圳瑞龙期货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109号)。
深圳瑞龙期货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第三条关于会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严格遵守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期货保证金监控管理机构的各项规定”、第四条关于会员应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加强对本单位期货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关于“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对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行为进行合规监控和风险监测,发现第三方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协会报告”、第三十一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合理性以及成本效益原则,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效控制各类业务风险,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和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的规定。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给予深圳瑞龙期货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责任编辑:邵一迪 HF116)想了解更多关于《瑞龙期货存在四项违规 遭中期协公开谴责纪律惩戒 》的报道,那就扫码下载和讯财经APP阅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