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郑商所发布通知,就PTA期货引入境外交易者相关规则制度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郑商所发布的通知和相关规则制度征求意见稿,本次规则修改涉及现有的《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等13个制度,同时新增了《郑州商品交易所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草案)》和《期货公司会员接受境外经纪机构委托开展期货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草案)》两个制度,相关内容主要涉及七个方面。
一是制定境外交易者适当性制度。本次规则修改新增《郑州商品交易所特定品种境外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针对自然人交易者和机构交易者,分别从行为能力、市场及认知水平、经验水平、风险控制能力、资金实力等方面设定相应的适当性管理标准。保证境外交易者在参与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之前具备基础的期货知识,应具有最近三年内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境外个人和单位客户资金门槛均设为10万元。对于机构交易者还要求具备参与期货交易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此外,还对开户机构实施交易者适当性制度工作进行要求,对适当性管理的监督进行规范。
二是新增境外经纪机构、境外交易者两类主体。根据引入境外交易者方案,境外交易者可以通过两条路径参与境内PTA期货交易:作为境内期货公司会员的客户直接参与交易,或是通过境外经纪机构,由境外经纪机构转委托境内期货公司会员参与交易。在此方案下,境外经纪机构和境外交易者是我国期货市场新增的参与主体,故有必要在相关制度中新增境外经纪机构和境外交易者两类主体,并明确他们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
三是制定会员接受境外经纪机构委托开展期货交易业务的具体办法。本次规则修改新增《期货公司会员接受境外经纪机构委托开展期货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草案)》(简称《管理办法》),对境外经纪机构的准入条件及境内期货公司会员接受境外经纪机构委托等开展期货交易业务作了规定。《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方面,明确境外经纪机构的准入条件及备案材料,境外经纪机构的准入条件参照郑商所会员准入条件制定,同时,其所在国监管机构必须与我国监管机构签订合作谅解备忘录,郑商所在接收到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后核发备案号;另一方面,明确委托协议应包含的内容及变更、终止程序,委托协议至少应当包含委托范围、费用标准、风险管理措施、法律适用等内容,变更、终止时应遵照程序执行;此外,新规还对期货公司会员与境外经纪机构间涉及开销户、账户及资金管理、交易、结算、交割等方面的工作明确了协作要求。
四是新增外币作为保证金相关规定。此新增内容体现在《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中,增加外币保证金的账户开立、资金存管和划转以及结售汇的相关规定,并相应增加和调整指定存管银行开展保证金存管业务的相关规定,明确期货公司保管境外客户保证金的要求。增加外币作为保证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五是新增指定存管银行对境外客户开展保证金存管业务相关规定。根据新增内容,对《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的修改有:增加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存管业务的分类管理规定,按照境内客户保证金存管和境外客户保证金存管进行分类,并增加了申请从事境外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的指定存管银行资格应具备的条件;增加指定存管银行开展境外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的账户管理、结售汇及资金汇划等业务要求;增加指定存管银行在保证金安全存管方面的要求。
六是修订完善了与交割相关的细则及管理办法。郑商所对《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与中转仓单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试行)》和《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规定境外交易者进行期货交割需要委托境内期货公司会员办理;修改了交割配对流程,保税仓单优先分配给境外买方客户;对配对到完税标准仓单的境外买方,规定由交易所负责组织对该PTA完税标准仓单进行竞卖,竞卖产生的损益和可能增加的税费由境外买方承担,若竞卖不成功,境外买方支付对应交割货款20%的补偿金给配对卖方;修改了PTA期货保税交割发票流转流程等。
七是完善境外经纪机构、境外交易者相关风控规定。据郑商所相关负责人介绍,PTA期货引入境外交易者风险管理及合规监管的总体目标是将所有PTA市场的投资者纳入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之下,对境内、境外客户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监管,境外客户同样需要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交易所各项规则制度。在此监管目标和原则下,郑商所修改了《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等4个办法,强化交易所对境外经纪机构的合规监管要求,以及境外经纪机构对其代理的境外客户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采取的风控措施。
据了解,本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10月16日。市场各方对相关规则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发送至lxchen@czce.com.cn)的形式向郑商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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