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透上海7月14日 - 中国人民银行周二发布通知称,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等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向中国央行提交银行间市场投资备案表即可;同时放开投资额度限制,相关境外机构可自主决定投资规模。
刊登在央行网站的相关通知指出,为进一步提高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投资银行间市场的效率,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应通过原件邮寄或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代理递交等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银行间市场投资备案表。
备案完成后,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以及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交易。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投资规模。
央行6月初发布的《人民币国际化报告》指出,研究取消境外央行类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额度限制,允许境外央行类机构自主选择人民银行或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代理其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urn:newsml:reuters.com:*:nL3T0YX3JC
央行的通知并称,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应作为长期投资者,基於资产保值增值的合理需要开展交易。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双方对等性原则和宏观审慎要求对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
此外,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或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和结算。委托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和结算的,应当签署结算代理协议并根据相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
受托为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代理交易和结算服务的结算代理人,可按相关规定,为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应积极协助做好有关备案、开户与联网工作,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定期向央行上海总部报送代理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的具体情况。
中国央行2010年8月发布通知,允许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具体包括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境外央行)、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港澳人民币清算行),以及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境外参加银行)。
而证监会等部门在2012年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相关规定则表示,在批准投资额度内,QFII可以投资於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人民币金融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