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银信合作转移信贷资产套上“紧箍”之后,' 银监会对' 银行同业之间的信贷资产转让亦打出重拳。
银监会已于2009年12月24日正式下发《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 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转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禁止资产转让双方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俗称“双买断”)等方式规避监管。
银监会还规定,信贷资产转出方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完全转移给转入方后,方可将信贷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转入方应同时将信贷资产按相应权重计算风险资产,并计提相应的风险拨备。某国有大行高管指出,这是为避免出现个别银行靠打“时间差”粉饰报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