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高估资本充足率
今后,商业" 银行通过资产转让、信托、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从事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将不再游离于资本计提范围之外。
中国" 银监会2月5日称,《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下称《指引》)正式发布。《指引》旨在确保商业银行按照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经济实质从事交易,对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形成的风险暴露,审慎计提监管资本,避免出现资本充足率被高估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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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银监会有权根据交易的经济实质,判断商业银行是否持有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并确定应当如何计提资本。
为规范金融机构审慎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部门于2005年制定发布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本轮金融危机的爆发,进一步暴露了全球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巴塞尔委员会由此对《" 新资本协议》进行了修改,其中重点之一即是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本计提标准、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提出要求。
采纳巴塞尔委员会最新要求的《指引》,共5章57条及5个附件。其中要求,为充分抵御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承担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基于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仅限于法律形式计提监管资本。商业银行作为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流动性便利提供机构、投资机构或者贷款服务机构等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只要产生了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就应当计提相应的监管资本。
《指引》还在充分借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基础上,按照“基础资产的资本计提方法决定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计提方法”的原则,规定了标准法、内部评级法等计算方法。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证券化的结构安排,分析评估银行所承担的风险,提出相应的资本要求,既防止银行简单地认为资产证券化必然会降低资本要求,盲目开展证券化业务;也防止不适当的资本要求给其带来不必要的成本,不利于促进我国银" 行业的金融创新。
据了解,《指引》目前仅适用于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监管资本要求的计算规则,自获得银监会批准实施新资本协议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