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 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以支持境内机构“走出去”,满足境外投资企业对境内信用支持的政策需求,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本次政策调整后,境内' 银行对外担保管理的范围从现在的境外机构提供融资性担保,扩大到为境内、外机构提供融资性担保;银行余额指标的核定依据则从现行的以外汇资本金或营运资金为准,调整为以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或外汇净资产为准,即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机构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的50%,或者其外汇净资产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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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通知》取消了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时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限制,即被担保人不受与境内机构的股权关系、净资产比例和盈利状况等限制;明确了银行在提供非融资性保函时,被担保人不受净资产比例和盈利状况的限制,不需事前核准;但从审慎角度考虑,仍要求被担保人或受益人至少有一方为境内机构或由境内机构持股或间接持股的境外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对外担保管理方式也发生了变化。
“这一部分主要是形成以逐笔审批为主、余额管理为辅的管理方式;企业担保人的净资产比例由过去的贸易型、非贸易型企业等两个标准统一调整为15%;扩大了被担保人范围;明确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发生对外担保履约,须向所在地外汇局逐笔申请核准,其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时可以购汇;外商独资企业应参照一般企业的管理原则办理对外担保逐笔核准、逐笔登记等相关手续。”外汇局相关人士在答记者问时表示。
另外,本次政策调整还降低了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