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 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通知》简化了对外担保管理程序,同时放宽了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
《通知》规定," 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被担保人可以不受与境内机构的股权关系、净资产比例和盈利状况等限制。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对外担保,被担保人应当是在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机构或者境内机构按照规定境外投资程序在境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企业。企业提供对外担保,被担保人可以是担保人按照规定程序在境内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企业。
担保人财务指标方面,《通知》规定,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被担保人的净资产数额应为正值,盈利要求由过去的不得亏损调整为过去3年中至少有1年实现盈利(资源开发类等长期项目可放宽长至过去5年中至少1年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