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拓宽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8月16日,' 央行发布了《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 银行间' 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允许相关境外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市投资试点,并对试点期间境外机构的范围、准入方式、投资运作模式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试点期间,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和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均可申请进入银行间债市进行投资。经央行同意后,境外机构可在核准的额度内,以其开展央行货币合作、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业务获得的人民币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市。另外,《通知》还从运作模式、关联交易、市场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以防范风险,促进市场平稳运行。
目前,在银行间债市上交易流通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金融债券等十多个品种,是人民币机构投资者进行流动性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平台。允许相关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市,可为境外机构依法获得的人民币资金提供一定的保值渠道,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必要配套举措,将有利于促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