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银监会完成2004年颁布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工作并正式发布。《办法》共分为6章62条,从总则、市场准入管理、风险管理、产品营销与后续服务、罚则等方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进行规范。
差别准入 普通类资格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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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二章是关于市场准入方面的管理,银监会对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资格进行分类以及申请的程序做了规定,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分为基础类(只从事套期保值类业务)和普通类(可从事非套期保值类业务),并对不同类别的主体做出了相应的准入资格规定。与2004年修订之前的《办法》相比,普通类准入资格要求没有提高,但基础类准入资格有所下降。
银监会创新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基础类准入资格要求降低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取消了此前对于交易主管人员5年交易经验的要求,二是取消了必须具有实时交易系统的要求。“对于基础类准入资格的调低,主要是因为基础类只能从事套期保值,而套期保值可以用会计来进行约束。”
至于根据2004年《办法》而已经获取交易资格的机构,可以延续享有其交易资格。虽然不需重新申请资格,但是相关机构要在一定时间内,把原有业务按照新的要求进行重新梳理,而新《办法》在交易系统、制度、人员、新业务审批、业务隔离等方面都有新的要求。
截至目前,已有70家左右有商业银行拥有该资格,包括国有大型银行、部分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
3%风险指导性上限
《办法》第三章是风险管理的内容,明确了衍生品交易的风险识别监测要求,并且首次实行了风险指导性上限管理,即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交易范畴内的衍生产品业务规模进行上限管理,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其标准法下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核心资本的3%。”
上述银监会负责人表示,3%的风险指导上限主要还是从防范风险的角度考虑。“对于银行来说,信贷还是主要业务,交易业务风险占3%以下,不会对其主营业务产生太大影响。”但该负责人同时表示,3%只是一个指导性上限,监管过程中,会根据具体情况0~3%范围的调整。
产品销售与后续服务
此外,为规范衍生产品的营销行为,《办法》第四章增加了产品销售与后续服务方面的内容,对机构客户的适合度评估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监管当局强化了对真实交易背景的把握、对信息披露和销售行为的管理,并对交易对手风险监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办法》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公平处理好“买者自负”与“卖者有责”的关系,承担市场培育和投资者教育义务、应综合考虑产品分类和客户分类、对衍生产品交易进行充分的适合度评估,并与有真实需求背景的客户叙做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交易。
在营销和交易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首先选择基础的、简单的、自身具备定价估值能力的衍生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以清晰易懂、简明扼要的文字表述向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介绍和风险揭示,并取得客户书面确认。
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客户提供已交易衍生产品的市场信息,定期对与客户交易的衍生产品进行市值重估,将市值重估的结果书面提供给客户。
“银监会对衍生产品的要求是简单、实用、透明;符合金融机构风险管理需求、符合实体经济、企业真实经营的需要。”银监会创新部副主任杨晓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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