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女士办理一张银行" 信用卡之后一直没有开卡激活,连装卡片的信封都未拆封,却收到该" 银行的年费催缴账单。社会上类似这样的有关信用卡业务投诉,屡见不鲜。但是,随着"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一现象在今后将被杜绝。
事实上,信用卡未开通就扣收年费的事情屡见不鲜,每年银行都会收到大量关于信用卡年费无故收取的投诉,主要归因于银行粗放式的业务扩张以及“跑马圈地”式的营销模式。“现如今,不少银行的信用卡销售方式都是外包式,这样可以节省银行的人力物力,但同时也带来很严重的问题。”某商业银行人员分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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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迅猛发展,目前信用卡总量已达到2.1亿张,全年信用卡交易量达5.1万亿元,其中消费金额2.7万亿元,对拉动内需、促进消费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少数商业银行出现了信用卡业务违规操作甚至“乱营销、乱发卡、乱签商户”的现象,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据了解,《办法》主要从管控风险角度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进行规范,涵盖了受理信用卡申请、持卡交易、信用卡收单直至信用卡贷款收回的信贷活动全过程,以及商业银行与持卡人、特约商户、各类信用卡业务服务机构开展业务的经营行为。
在市场准入方面,《办法》对中资银行、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等相关机构开办发卡或收单业务、设立信用卡中心等专营机构、市场退出等事项实施审批制;对新增信用卡产品种类、增加信用卡功能、增设受理渠道、授权分支机构开办业务等其他业务实施报告制。针对信用卡业务退出机制缺失的问题,《办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采取提请审批、提前公告、有效处置问题、避免突然中止服务等措施,充分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在规范营销行为方面,《办法》从营销材料、人员管理、面谈面签、信息披露和保密义务、资料保存备查5个方面明确了监管要求,对单一采用发卡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片面介绍业务信息、隐瞒重要信息、未经客户授权进行交叉销售等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持卡人以书面、客服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在规范超限额用卡服务方面,《办法》规定,发卡银行提供超限额用卡服务、收取超限费等必须以持卡人开通此项服务为前提。发卡银行必须在持卡人开通超限额用卡服务之前,明确告知持卡人关于超限费收费形式、计算方式、关闭此项服务的权利等信息,一个账单周期内不得重复收取超限费。
在商户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对特约商户进行现场调查和资质审核,并不定期回访和巡查,纠正特约商户违规行为。
在隐私保护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不同业务中使用客户信息必须事先获得客户授权,交易凭条必须对卡号进行部分屏蔽,商业银行及其合作机构不得超过业务需求存储信用卡相关信息。
在违规行为处罚方面,针对目前对各类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较为宽泛的问题,《办法》明确了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监督管理职责和监管要求,并就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违规行为处罚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还值得一提的是,对于纠纷很多的信用卡催收问题,《办法》进行了人性化的规定,对商业银行处理持卡人因特殊原因导致偿还能力下降的情况作出了创新性安排,允许商业银行针对特定情况与持卡人平等协商,共同设计个性化还款协议,并对个性化还款协议的催收行为和后续处理予以规范,禁止不当催收行为,以保护具备还款意愿的持卡人权益。
中央财经大学" 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称:“目前信用卡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这跟银行单纯追求发卡量的业务考核机制直接相关。新规出台后,未来银行一方面要扩大总量,还要对客户进行认真的甄别和筛选,在上规模的同时,也是需要“精耕细作”。随着鼓励消费政策的不断出台,银行在这一块有较大的挖掘空间。同时,郭田勇认为,《办法》针对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从管控风险的角度作出明确规范,以充分保障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新规更注重保护消费者隐私等人性化细节问题,有助于信用卡市场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