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讯 记者闫立良报道
为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境内机构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并于日前以央行1号文的形式予以发布实施。昨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试点管理办法》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该负责人称,随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深入开展,境内机构使用人民币到境外直接投资的需求日益强烈。为满足企业境外投资的实际需求,支持企业“走出去”,2010年人民银行按照风险可控、稳步有序的原则,开展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个案试点,受到了企业和银行的普遍欢迎。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 十二五”规划建议明确要求“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作用”。为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便利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在总结前期个案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充分听取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企业和银行的意见,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制定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对于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管理的指导思想,该负责人称,在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管理上,《试点管理办法》以便利企业为宗旨,坚持“事后管理”的指导思想,明确银行以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为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主要依据,强化银行的风险防范责任,突出监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基础上便利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
根据《试点管理办法》,企业可以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汇出、人民币前期费用汇出和境外投资企业增资、减资、转股、清算等人民币资金汇出入手续。企业首次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人民币资金汇出前,应到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或境外直接投资登记,企业之后办理的其他业务应在30天内向外汇局报送有关信息。对人民币前期费用已经汇出6个月,但仍未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应将剩余资金调回。
该负责人强调,为保障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的平稳发展,按照风险可控、稳步有序的原则,《试点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三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是强化银行的风险防范职责。《试点管理办法》要求银行以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为办理有关业务的前提和主要依据,根据有关审慎监管规定认真审核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如实向人民银行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及有关信息,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二是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为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基础上便利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建立了人民银行、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三是加大事后监管力度,强调监管合作。为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对银行、企业的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督促银行切实履行交易真实性审核、信息报送、反洗钱等职责,监督企业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该负责人最后强调,银行、企业违反《试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可以依法进行通报批评或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禁止银行、境内机构继续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违反有关审慎监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违反有关反洗钱、反恐融资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由人民银行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