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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银监会猛打四套“监管拳” 流动性紧缩效果显著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本报记者 秦 炜 夏 青 自美国次贷引发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国际金融体系遭受重创,世界经济贸易步入衰退。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国在已经过去的2010年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调整银行发展战略,加强银行经营管理,提高银行服务质量等积极应对措施,由此进一步提升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img border=0 alt=银行市场周刊 src="http://img.hexun.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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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秦 炜 夏 青

自美国次贷引发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国际金融体系遭受重创,世界经济贸易步入衰退。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国' 银监会在已经过去的2010年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 银行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调整银行发展战略,加强银行经营管理,提高银行服务质量等积极应对措施,由此进一步提升了我国银行金融机构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a银行市场周刊 src="http://img.hexun.com/2011-05-20/129793707.jpg" width=104 height=90>银行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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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管理:

给流动性风险扎上篱笆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2010年第1号令和第2号令发布实施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连同2009年第2号令发布并于当年10月实施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现了贷款全流程管理,建立了具有可操控性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保证了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了银行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首先,建立和完善了贷款受理与调查制度。

无论是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借款人必须满足相应的借款条件。如个人借款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等。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的借款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和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借款人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合法、合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贷款人应对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其次,建立和完善了贷款风险评价与审批制度。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等,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除了要求建立严格规范的风险评估制度、审贷分离制度外,还明确要求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上述措施的贯彻实施,将有力地遏制审贷不严、呆账坏账的发生,并极大地提高银行贷款的风险防范能力。

再次,严格合同签订和履约管理,建立有效的合同纠纷预防机制。

相关贷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贷款发放和支付方式也作出明确规定。

此外,上述贷款办法明确要求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并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的针对性措施。

最后,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违法违规发放贷款的' 法律责任。

贷款人违反规定经营贷款业务的,诸如流动资金或固定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以及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条规定的监管措施。贷款人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6条、第48条对其进行处罚。

融资性担保:

让草莽不再丛生

长期以来,由于担保行业缺乏相对统一的准入要求和经营规范,也没有建立持续的日常监管制度,我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管理失范,融资性担保的专业优势和增信功能未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有必要采取措施对融资性担保业所暴露出业务运作规范性差、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不足,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问题进行切实治理。

在这样的背景下,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多部委联合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并由中国银监会于2010年通过第3号令发布实施。

首先,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应当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也对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门槛进行明确。规定应当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有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并应当具备相应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其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应当经监管部门批准。

明确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再者,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经营规则和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并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

最后,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稳健运行。

中国通过2010年第6号令颁布实施《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严格规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任职条件及任职审核和管理办法,这对防止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和防范因用人不当造成损失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衍生品交易

前端后端都严格管控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健全,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的风险意识较为淡薄,造成商业银行存在着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并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等授信风险

特别因美国银行次贷危机和金融衍生品失控而引发世界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对商业银行因持有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进行控制,也成为我国银行监管的一个重要课题。

为此,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修订并于以2010年第4号令发布实施。

该指引对于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授信业务风险管理、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性意见。

首先,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定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授信业务风险管理,该指引明确指出,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包括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风险管理与防范的具体措施、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所依据的准则、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标准、内部报告程序以及内部责任分配等。商业银行制定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应当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主管机构应当负责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限额设定和调整或提出相应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核定最高授信额度应当根据集团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否则将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当一个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一家银行风险的承受能力时,商业银行应当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

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调低单个商业银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

其次,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收集和建立充分的资信调查制度。

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要求集团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客户各成员的名称、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证件、实际控制人及证件、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大诉讼情况以及在其他金融机构授信情况等。必要时,商业银行可要求集团客户聘请独立的具有公证效力的第三方出具资料真实性证明。

再者,利用授信协议和贷款合同进行授信风险控制并注意授信后的风险调查和风险评估。

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在授信协议中约定,要求集团客户及时报告被授信人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指引强调,商业银行每年应至少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一次相关风险评估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本指引的要求加强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和信贷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

最后,建立健全信贷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也是进行授信风险控制的重要举措。

指引提出,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管理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并且,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集团客户所处的行业和经营能力,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资产负债指标、盈利指标、流动性指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和关键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等,设置授信风险预警线。

此外,银监会建立大额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统计和风险分析制度,并视个别集团客户风险状况进行通报。各商业银行之间应当加强合作,相互征询集团客户的资信时,应当按商业原则依法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查询协助。商业银行应当与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必要时应当要求授信对象出具经商业银行认可的中介机构的相关意见。

' 信托业务:

资本监管更“动态”

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促进信托公司安全、稳健发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通过2010年第5号令颁布实施了《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信托公司实施净资本管理的目的,是确保信托公司固有资产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动性,以满足抵御各项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

首先,在明确净资本计算方法的基础上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管理机制。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净资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各类资产的风险扣除项-或有负债的风险扣除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风险扣除项。

信托公司应当在充分计提各类资产减值准备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不同资产的特点和风险状况,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系数对资产项目进行风险调整。信托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资产合并计算,按照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风险调整。资产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分类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扣除比例进行调整。对于或有事项,信托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根据出现损失的可能性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风险调整。信托公司应当对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担保等)、涉及金额、形成原因和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等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予以充分披露。

其次,在明确风险资本计算方法的基础上确立了信托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信托业务和其他业务,应当计算风险资本风险资本计算公式为:风险资本=固有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风险资本+其他业务风险资本。固有业务风险资本=固有业务各项资产净值×风险系数。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各项资产余额×风险系数。其他业务风险资本=其他各项业务余额×风险系数。各项业务的风险系数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发布。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业务的规模和规定的风险系数计算各项业务风险资本

再者,加强信托公司监督检查,建立强有力的信托公司的风险控制机制。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信托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季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如遇影响净资本风险控制指标的特别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信托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净资本风险资本以及风险控制指标等情况。信托公司净资本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与上季度相比变化超过30%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报告。

此外,办法明确提出,信托公司净资本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信托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方案,明确整改期限;(2)要求信托公司采取措施调整业务和资产结构或补充资本,提高净资本水平;(3)限制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增长速度。

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信托公司,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进一步采取下列措施:(1)限制分配红利;(2)限制信托公司开办新业务;(3)责令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对信托公司净资本风险控制指标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信托公司稳健运行的,除采取上述相关措施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责令调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3)责令停业整顿;(4)依法对信托公司实行接管或督促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2010年,中国银监会通过颁布实施一系列管理办法及指引,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机构、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的形成,并为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机构、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稳健发展筑起了一道坚实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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