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 银监会并没有成立专门的消费者利益保护委员会或者设立相应的部门,消费者利益受损事件不断发生,这方面还有待加强。
文/高明华
' 银行业涉及国家安全,因此对银行业的监管治理尤为重要。我们借鉴国外学者构建的金融监管治理评估框架,结合中国实际,设计了' 中国银行业监管治理指数的指标体系。中国银行业监管治理指数指标体系可以分为四个纬度:独立性、责任性、透明度和监管操守,每个纬度又细分为若干指标,总计47个指标。指标赋值方法是:如果中国银行业监管当局完全达到某个指标的要求,则为2分;如果部分达到要求,则为1分;未达到要求则为0分。最后按照维度将指标得分进行加总,通过将得分转化为百分制(相对数),进而得出中国银行业监管治理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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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银行业监管治理指数体系中,独立性指数为63.16,责任性指数为82.14,透明度指数为68.75,监管操守指数为83.33,总体指数为72.34。考虑到中国金融市场目前的发展阶段,这应该属于不错的成绩,基本上与现实情况相符。
自中国银监会成立以来,中国金融监管治理取得了有目共睹的进步,现在已具备良好的监管治理的形式。但是,现实中银行业监管治理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善。
在独立性方面,银监会的主席由政府来任命,这就难以确保银监会不受政府干预的影响。政府可能会因为某一阶段的发展目标而找借口干预正常监管。例如在市场准入和日常运营监管方面,责权名义上统一于银监会,但是在撤销牌照、许可证等涉及市场退出方面时,银监会分支机构如果要对某些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提出处理意见,必须先征得地方政府的同意才能上报银监会。再比如,目前银监会的预算是采用监管收费、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体制,监管收费上缴财政部,银监会的预算需得到财政部批准,这种监管经费筹集体制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政府干预,从而降低了监管治理的独立性。
在责任性方面,《银监法》等' 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银监会同其他监管部门定期磋商解决问题的可能性,然而,这毕竟是一种松散型的监管合作方式,在目前实行分业监管体制而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逐渐盛行、金融创新日新月异的背景下,这种监管方式必然会出现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由于监管责任、权利界定不清,各监管部门还有可能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
在透明度方面,虽然银监会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监管经费的筹集方式和基本使用情况,但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并未公布关于其运作情况的经审计的详细财务报告,因而不利于社会监督;第二,信息披露严重滞后,目前已经是2011年,而银监会网站披露的仅仅是2007年的经费预算和支出情况,2008、2009年的信息尚未披露,按目前的信息披露速度,即便2008、2009年的经费支出存在问题,那也得在两年之后才能发现。在消费者利益保护方面,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其重要性凸现。在危机中,一些金融机构的欺诈行为使消费者蒙受巨大损失。因此,危机之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纷纷采取措施加强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力度。目前中国银监会并没有成立专门的消费者利益保护委员会或者设立相应的部门,消费者利益受损事件不断发生,这方面还有待加强。
在监管操守方面,《银监法》、《银监会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约法三章”》、《银监会内部监督暂行办法》等对监管人员的行为准则在制度层面做出了规定。总体上来看,银监会监管操守制度在形式上基本完善,但这些法规制度在实施中还存在问责标准不明确、不够细化、实施难等问题。例如,《银监法》第十条规定,监管人员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而2009年银监会却选派了5名监管人员到商业银行挂职,显然有违反《银监法》的嫌疑。此外,目前问责的执法主体是纪检部门,其工作重点在于检查违法违规行为,而对于监管不作为、监管工作是否达标、监管目标是否实现等方面的关注和监督还很不够。
作者现任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