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曦
中国版“巴Ⅲ”——《' 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于5月3日正式发布。《意见》主要从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强调贷款损失准备监管三个部分规定了新监管标准。
银监会国际部负责人范文仲在昨日的新闻通气会上表示,经过测算,新的监管实施标准不会对中国银行业经营产生很大的影响,监管部门希望有一个平稳的实施过程。《意见》显示,监管部门将尽量避免新监管标准实施对信贷供给及经济发展可能造成的负面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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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信证券银行业分析师谢爱红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相应的监管标准和指标在市场预期之中,比如《意见》中对于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的要求,已经在监管中实施,而对于贷款拨备率等可能对银行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指标,监管当局则规定了相对宽裕的过渡期。
揭底监管指标
资本监管方面,《意见》规定,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8%,新标准实施以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商业银行需要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
为了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杠杆率的过度积累,《意见》引入了杠杆率监管的要求,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杠杆率(“即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4%。
在流动性监管指标上,监管部门引入LCR(“流动性覆盖率”)、NSFR(“净稳定融资比例”)两个新指标,规定二者比例均不得低于100%,与此同时,监管部门保留了存贷比监管指标,以形成多维度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体系。
在最受市场关注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方面,监管部门要求贷款拨备率(“整个贷款损失准备与贷款余额之比”)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并根据经济周期等因素进行动态监管。
上述三方面的新监管标准均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但银监会对上述指标实施给予了一定的宽限期。值得注意的是,对先前市场反应较大的贷款拨备率,银监会对受影响较大的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实施了差异化过渡期安排,根据盈利能力和拨备补提的多寡,将过渡期分别设定在2016年底前和2018年底前。
系统重要性银行认定方法年内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并没有就外界关注的系统重要性银行认定方法做出规定,范文仲表示,银监会正在研究,将结合国际上的认定方法,并考虑中国具体国情,来制定方案,年内可能会以《指引》的方式公布。
除了系统重要性银行界定方法外,范文仲表示,今年银监会将陆续发布经过修订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并就流动性指标、杠杆率指标、拨备覆盖率指标公布相关规定。
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中国于2010年下半年开始讨论新监管标准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