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讯记者 夏青报道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中国' 银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已发布的理财业务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档中相关内容中与《办法》有冲突和矛盾的地方,将以《办法》为准,《办法》拟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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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面对大众日益增长的投资理财需求,我国商业银行提供了丰富多样的银行理财产品以满足客户投资需求,提高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为客户管理资产、优化资产配置提供灵活便利的选择,成为社会投资和银行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最近几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快速发展,产品设计、营销手段、营销方式和投资管理不断创新。
不过,同时也暴露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在宣传销售文本管理、产品风险评级、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销售内控制度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甚至存在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等情况,使客户合法权益和商业银行声誉受到损害,不利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
为更好地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提高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对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中国银监会在分析总结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状况的基础上,依据我国现行金融' 法律制度,借鉴国内外理财业务监管实践经验,制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办法》的基本思路是强化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环节的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做好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真正做到“卖者有责”,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最终实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实现合规销售,充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办法》从三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档中制作专页风险揭示书,内容至少应包括风险提示语句、产品类型、产品风险评级及适合购买的客户评级、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和结果、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等。二是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档中制作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内容至少应包括办理理财产品的业务流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商业银行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管道和频率等内容。三是要求商业银行按规定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