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8日电
商业' 银行应在2018年底前达到资本监管新标准' target='_blank' >银监会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记者刘诗平、刘琳
银监会8日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明年1月起实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管理办法中人们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商业银行应在2018年底前全面达标
问:管理办法关于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有哪些新规定?
答:现行资本监管规则仅明确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即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管理办法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分别为2.5%和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根据单家银行风险状况提出的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管理办法实施后,我国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别为11.5%和10.5%,符合巴塞尔最低监管标准,并与国内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
问:管理办法关于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是如何安排的?
答:根据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并考虑资本监管对信贷供给和经济发展的影响,管理办法设定了6年的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商业银行应于2018年底前全面达到相关资本监管要求,并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
过渡期内,未达标的银行将制定并实施分阶段达标规划,银监会将根据银行达标规划的实施进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而不是硬性要求在管理办法开始实施时就立即达标。
答:管理办法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不仅包括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也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框架;同时明确了资产证券化、场外衍生品等复杂交易性业务的资本监管规则,引导国内银行审慎开展金融创新。
问:管理办法如何对商业银行制定分类标准并分类监管
答:我国现行资本监管规则将商业银行分为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三类,管理办法对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法进行了较大修改,依据资本充足水平将商业银行分为四类。同时明确了随着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监管力度不断增强的一整套监管措施。
新的分类标准,标志着我国资本监管的重点将转向达到最低资本要求但未满足全部监管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
与一些国家比我国资本监管新标准并不高
问:与其他国家的资本监管标准相比,管理办法设定的资本监管标准是否较高?
答:管理办法在资本要求、资本定义、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全面风险治理等方面保持了与国际新资本监管标准的基本一致。管理办法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5%和10.5%,与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巴塞尔协议III中的标准是国际资本监管的最低要求,巴塞尔委员会鼓励各成员国根据自身情况实施更为严格的资本监管标准。一些媒体和机构把巴塞尔协议III确定的国际资本监管最低要求误认为是国际监管的统一标准,进而认为我国的资本监管新标准偏高。实际上,欧盟、英国、瑞士、新加坡等已经或将要实施的监管标准,都显著高于巴塞尔协议III的最低要求。
问:下一阶段,银监会将采取哪些措施落实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工作。
答:下一阶段,银监会将积极做好实施管理办法的配套工作。
拓宽银行资本补充渠道。鼓励商业银行提高利润留存比例,扩大内源性资本补充。同时,积极探索通过发行优先股、创新二级资本工具或开拓境外发行市场等方式筹集资本。银监会已成立“资本工具创新”课题组,就资本工具创新的配套政策进行前期研究。
指导商业银行加强和改进资本管理。银监会将推动商业银行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并实施过渡期内资本达标规划。同时,批准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银监会也将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国内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为商业银行主动调整资产负债表创造条件。
完善实施配套机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目前,银监会已建立资本充足率报表编制、信息系统开发、监管流程改造、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机制,将于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