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target='_blank' >银监会已成立“资本工具创新”课题组,就资本工具创新的配套政策进行前期研究 ]
近日,中国银监会正式对外发布《商业' 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资本办法》),并将于明年起实施,要求各类银行最迟2018年底达标,过渡期达6年,时间表全面与国际接轨,一改此前预期的提前实施、提前达标。
银监会方面表态称,未来将研究资本工具创新的配套政策,帮助银行拓宽资本补充渠道,一方面鼓励商业银行提高利润留存比例,扩大内源性资本补充;另一方面积极探索通过发行优先股、创新二级资本工具或开拓境外发行市场等方式筹集资本。
监管标准“并不高”
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委员会起草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下称“巴Ⅲ”),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业资本监管新标准,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开始实施,2019年前全面达标。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上周五表示,2011年以来,银监会着手起草《资本办法》,在此过程中多次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实施新监管标准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全面评估,对《资本办法》的内容进行了慎重调整。
参考巴Ⅲ的规定,《资本办法》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分别为2.5%、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包括针对部分资产组合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以及针对单家银行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
目前,银监会对大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为11.5%,对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为10.5%。而《资本办法》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5%和10.5%,与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
针对我国资本监管标准偏高的质疑,银监会上述负责人指出,目前欧盟、英国、瑞士、新加坡等已经或将要实施的监管标准都显著高于巴Ⅲ的最低要求。例如,新加坡提出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为9%,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2.5%;瑞士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0%,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9%。
“与上述国家的监管标准相比,《资本办法》确定的新资本监管标准并不高。”银监会称。
拓宽“补血”渠道
根据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并考虑资本监管对信贷供给和经济发展的影响,《资本办法》设定了6年的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商业银行应于2018年底前全面达到相关资本监管要求,并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
而在去年8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银监会曾经提出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标准,原则上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标,仅给予2年和5年的过渡期。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阶段将积极做好实施《资本办法》的配套工作,拓宽银行资本补充渠道。一方面鼓励商业银行提高利润留存比例,扩大内源性资本补充;另一方面积极探索通过发行优先股、创新二级资本工具或开拓境外发行市场等方式筹集资本。
据透露,银监会已成立“资本工具创新”课题组,就资本工具创新的配套政策进行前期研究。
与此同时,银监会将推动商业银行按照《资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并实施过渡期内资本达标规划,批准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银监会还称,将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国内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为商业银行主动调整资产负债表创造条件。
银监会还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资本规划,综合考虑风险评估结果、未来资本需求、资本监管要求和资本可获得性,确保资本水平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并且资本规划应至少设定内部资本充足率三年目标。
强化分类监管
随着《资本办法》的落地,' 中国银行业将逐步形成新的分类监管体系。
据了解,我国现行资本监管规则将商业银行分为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三类,主要是基于2004年初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不达标的实际而确定的,但目前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已经远高于最低资本要求。
有鉴于此,《资本办法》依据资本充足水平将商业银行分为四类,分别为:第一类银行(满足全部四个层次资本监管要求);第二类银行(满足前三个层次要求,但未达到第二支柱资本要求);第三类银行(仅达到最低资本要求);第四类银行(未达到最低资本要求)。
银监会强调:“《资本办法》实施后,商业银行若不能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将被视为严重违规和重大风险事件,银监会将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要求商业银行大幅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责令商业银行停办一切高风险资产业务;限制或禁止商业银行增设新机构、开办新业务;强制要求商业银行对二级资本工具进行减记或转为普通股;责令商业银行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依法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新的分类标准标志着我国资本监管的重点将转向达到最低资本要求但未满足全部监管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即第二、第三类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