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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才能做金融机构高管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财经》(,)综合报道】 8月30日,网站公布了《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高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银监会在起草文件中表示:为进一步完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银监会起草了《高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高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拟任、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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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博客,微博)综合报道】

8月30日,' target='_blank' >银监会网站公布了《' 银行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高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银监会在起草文件中表示:为进一步完善对银行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银监会起草了《高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高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包括:(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四)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七)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八)能够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高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还强调了债务以及关联交易对任职资格的限制:

“(一)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或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公告显示,征求意见稿截至到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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