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云峰
回望历史,' 中国银行业监管架构的初创与成熟,都与巴塞尔协议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从巴塞尔协议第一版到第三版,见证了中国' 银行业越来越深地融入到国际金融体系,并逐渐获得话语权,成为国际监管标准的制定者之一。
在巴塞尔协议Ⅲ(下称“巴Ⅲ”)出台一年半之后,今年6月8日,中国' target='_blank'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中国版巴Ⅲ正式落地。
从巴Ⅰ到巴Ⅲ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首次发布巴塞尔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包括中国在内,巴塞尔协议Ⅰ所确立的监管框架,逐渐被全球大多数经济体所接受,8%的资本充足率底线更是在1995年被写入中国《商业银行法》。
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为适应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巴塞尔委员会着手起草新的资本协议,并于2004年6月对外颁布,计划2006年12月开始实施。新协议对银行的多种金融工具的双边、多边净额结算,市场风险,以及最低资本比率要求的监管,作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就在巴塞尔协议Ⅱ即将在全球落地之际,国际金融危机突然爆发,欧美银行业遭受重创,新巴塞尔协议的实施被迫陷入停滞。不仅如此,各国监管机构开始反思金融危机的教训,试图重构金融治理与监管框架,巴塞尔协议Ⅲ应运而生。
2010年12月,在二十国集团(G20)的积极推动下,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巴Ⅲ最终文本,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年1月1日前全面达标。
在此过程中,中国银监会在2009年初正式加入巴塞尔委员会与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全面参与了以巴Ⅲ为核心的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这种身份的转变使得巴Ⅲ的实施成为一项责任和义务。
实际上,在巴塞尔协议Ⅱ颁布后,考虑到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整体偏低,并且国有商业银行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革,监管层作出了推迟实施新协议的决定,同时提出了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基本原则。
巴Ⅲ温和落定
这一次,中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危机期间一枝独秀的表现,以及各项监管指标的全面向好,使得银监会一度希望提前实施巴Ⅲ。去年5月,银监会出台《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明确了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拟自2012年初开始实施,2016年底达标,实施时间提前1年,最后达标时间提前2年。
在银监会看来,通过提前实施巴Ⅲ,有利于倒逼银行业转型,推动大型银行走向国际化。但由于担忧资本新规的提前实施会对商业银行造成过多压力,影响银行体系正常运行,从银行业内到监管部门,均提出了不同意见。
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宏观经济开始步入下行通道,“稳增长”基调再度抬头,不仅银行业面临的信用风险上升,同时经济增长需要银行信贷维持适度宽松,这给巴Ⅲ的提前实施增添了变数,使得我国新监管标准一再难产。
最终,2012年6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公布,要求商业银行在2013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底前全面达标,实施时间表全面与国际接轨。
《办法》在资本要求、资本定义、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全面风险治理等各方面都保持了与巴Ⅲ的基本一致。差异在于,一是国内核心一级(普通股)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为5%,比巴Ⅲ的规定高0.5个' target='_blank' >百分点;二是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而国际上尚未达成最终共识。
其结果是,《办法》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5%和10.5%,与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避免了对银行业造成较大冲击。银监会相关人士同时强调,巴Ⅲ仅仅规定了最低监管要求,并非是国际统一标准,与新加坡和瑞士等国相比,《办法》确定的国内监管标准并不高。
中国版巴Ⅲ落地意义何在?正如银监会主席' target='_blank' >尚福林今年6月底所言,新监管标准的制定实施,不仅有助于增强我国银行业稳健性,防范系统性风险,也有助于推动银行业发展转型,切实改变“信贷高速扩张―风险资产累积―再融资―再扩张”的发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