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target='_blank' >银监会时间安排表,《商业' 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资本办法的实施对于银行业意义重大,昨日,银监会连发多条通知,明确过渡期内分年度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对已达标银行和未达标银行提出差异化要求,并提出了过渡期内的监管措施。
银监会表示,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已经满足《资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为了进一步减缓商业银行实施《资本办法》的压力,《通知》对储备资本要求(2.5%)设定6年的过渡期:2013年末,储备资本要求为0.5%,其后五年每年递增0.4%。到2013年末,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为6.5%、7.5%和9.5%;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为5.5%、6.5%和8.5%。
不过,银监会对已达标银行和未达标银行提出差异化要求。对于已达标银行,鼓励过渡期内资本充足率保持在《资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之上;对于未达标银行,要求在过渡期内达到分年度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并制定资本规划,稳步推进资本充足水平的提高。
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结合过渡期内的分年度资本充足率监管最低要求和各行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分年度资本充足率达标规划,经董事会批准后报银监会核准。
不仅如此,银监会还发布《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是《资本办法》的配套性政策文件,旨在推动和规范商业银行开展资本工具创新,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推动《资本办法》的平稳实施。一是有助于提高银行资本工具的质量,提升金融体系稳健性。二是有助于优化商业银行资本结构,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三是有助于丰富金融工具品种,缓解资本市场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