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target='_blank' >银监会上周末发布《中资商业' 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3年修改稿,对照此前2006年发布的版本,新办法对境内企业发起设立中资银行方面有所放松。
根据新办法,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的条件有所放松,去掉了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和权益性投资余额比例上限,增加了“社会声誉良好,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在境内机构设立中资银行的审慎性条件中,取消了旧办法中的“地方政府不向银行投资入股,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同时增加了该企业代他人持有中资商业' 银行股权,则不得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的条件。
对境内外分支机构的设立,新办法对有关限制也有所放松。在设立境内分支机构方面,设立条件中关于申请人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方面,取消了旧办法中,分行设立“拨付营运资金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超过申请人资本净额的60%”,以及支行“上一级管辖行拨付营运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拨付给支行的营运资金累计不得超过拨付行资本净额或营运资金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