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rget='_blank' >银监会昨日发布修订完善后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主要出资人类型,为非金融企业进入消费金融领域打开大门。
根据银监会官方网站发布的《办法》,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对于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主要出资人”,其要求是“主要出资人须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
而原办法中的主要出资人只能是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
针对本次修改,银监会同时发布的新闻稿援引银监会有关负责人的话进一步解释称,修改了主要出资人条款,允许具备一定实力(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各种所有制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9月27日,银监会曾发布新闻稿称,拟新增' target='_blank' >沈阳、南京、杭州、合肥等10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至此,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城市范围名单扩大至16个。
9月26日,银监会曾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昨日公布的《办法》看,和征求意见稿几无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