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BN记者 刘末 北京报道
消费金融公司发展面临的瓶颈终于得以“松绑” 。修订完善后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11月22日由' target='_blank' >银监会发布。与2009年版《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相比,允许民间资本介入、放开营业地域限制、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等成为新版《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亮点。
中央财经大学' 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 target='_blank' >郭田勇表示,此次对于消费金融公司的松绑,特别是解决民间资本的准入问题,有利于活跃消费' 金融行业、激活市场竞争。而允许吸收股东存款以及消费贷款额度的放宽也有利于业务的扩展。
贷款上限提高至20万元
2009年7月,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颁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从那时起,消费金融公司这一不吸收公众存款,为居民个人提供消费贷款(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的非'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先后设立了1家消费金融公司试点,以对接百姓日常的融资需求。近年来,伴随着居民消费理念和需求的变化,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数量亟须增加。
11月22日,银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新增了' target='_blank' >沈阳、南京、合肥、泉州等10个城市作为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根据CEPA相关安排,合格的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可在广东(含深圳)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扩大试点掌握“一地一家”的原则,将可新增12家试点机构。
上海财经大学现代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奚君羊指出,扩大地域试点经营范围,一方面有利整个消费信贷发挥规模效应,从而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率,信贷作用得到充分体现。另一方面,消费信贷也能够促进银行业竞争。至于新引进港澳金融机构在广东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一是因为港澳金融机构在消费金融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管理技术,引进后可以借鉴其经验,引领内地消费金融公司快速成长。二是引进外来竞争者,有利于避免行业垄断,促进企业间的良性竞争,提高效率和服务,融资利率也由于得到充分竞争,更贴近市场的需求。
不仅如此,新《办法》还将消费金融公司发放消费贷款的额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为“20万元人民币”,同时删除旧《办法》中“消费金融公司须向曾从本公司申请过耐用消费品贷款且还款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限制性要求。
“新一轮的试点对业务限制明显放开,这对于传统银行刺激比较大。虽然目前消费金融公司的规模还比较小,但消费金融业务后续产生的金融创新尤其消费信贷模式的创新,对于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分流会越来越明显。”一位股份制银行消费金融部的人士称。
允许民间资本进入
新版《办法》还增加了出资人类型,第七条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是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主要出资人须是境内外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允许非金融企业出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这是2009年版《办法》未提到的。
“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目前已允许民资进入银行业,而进入消费信贷领域,是市场化的一个趋向,也是完善金融体系改革的一个步骤。另一方面,民间资本的进入有利于调动民营资本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打破银行业的垄断,促进银行的竞争。”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主任' target='_blank' >吕随启告诉记者。
“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是一个需要逐渐引导的过程,金融行业本身具有复杂性特征,先从比较简单的消费金融着手,这样使得民间资本对银行也有一个了解的过程,然后再逐步进入银行业,逐步适应整个金融领域。总之,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消费信贷领域,是民资进入整个金融领域的一个步骤,也增加了银行业竞争主体,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奚君羊指出。
营业地域限制放开
新《办法》允许消费金融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异地业务,放开了营业地域的限制。去掉了旧《办法》中“未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之外开展业务”的规定。银监会方面表示,这有利于试点公司尽早实现规模效应,增强行业整体实力。
东莞银行金融市场分析师' target='_blank' >陈龙也指出,放开营业地域限制,是金融改革深入推进及金融自由化的要求,也是内需型经济结构的要求。有利于加速消费金融在促进消费升级方面的作用,同时,消费金融不仅限于消费领域本身,它所延伸出来的金融创新是无穷的,如果可以良性发展的话,它所带来的金融变革可能是根本性的。
“逐步放开区域限制,有利于业务拓展,为消费金融公司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使得业务不再简单局限在一定区域,而是可以面向更多地方。另外,消费信贷更多的是与电子化、互联网相关,如果限制太多,则不是很利于金融发展。”吕随启指出。
对于这样的调整,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试点开展3年多来,充分发挥其“小、快、灵”的特点,通过与众多商户开展广泛合作,开发出独具特色的个人消费贷款产品,满足了不同群体消费需要。
“但是,消费金融公司在差异化经营和竞争力培育等方面还有待继续深入探索。伴随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的消费需求将日益增长,消费金融市场有着巨大的潜力和较为广阔的发展空间。银监会将为消费金融公司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并不断积累总结经验,保障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希望试点消费金融公司明确功能定位、依法合规经营,充分发挥自身特色,在小额、分散、面向中低收入人群的消费金融服务中取得更大的发展。”上述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