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2月14日讯 近日,中国' target='_blank' >银监会和国家' target='_blank' >发展改革委正式发布《商业' 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银监会创新部负责人就《办法》有关事宜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近年来,随着广大群众金融消费需求的不断增长,我国银行业不断改善服务理念和方式,加强金融创新,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服务种类日益丰富,功能日益完善。
与此同时,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和受理渠道的多样化,使服务价格披露和金融消费者行使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形式更加复杂,而与此相关的' 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化,而且很分散;银行服务价格领域暴露的问题增多,亟待规范。基于业务发展进程中遇到的这些问题,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多次讨论并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 target='_blank'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3号)进行修订,形成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信息披露、内部管理、服务价格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对银行服务价格行为进行系统性规范。
二、社会公众对《办法》的出台均十分关心,请问《办法》是一个什么样的法规,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细化了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程序,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制定市场调节价的职责部门、定价程序、市场调节价和收费项目的公示内容、公示场所和公示时限等,兼顾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和市场定价行为的规范。
《办法》重点强调商业银行应披露服务价格信息,并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明确了对银行服务价格的内部管理要求,规定银行应明确价格管理的牵头部门,制定和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完善投诉处理等,要求银行兼顾业务发展和履行社会责任。细化了银行服务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鼓励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通过内部管理、监管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共同促进银行规范服务价格行为。
同时,《办法》基于《价格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管理方式和调整程序。《办法》配套下发《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有关规定,降低和调整了部分收费标准,规定了部分免费服务内容。《通知》充分考虑了银行客户普遍使用的基础金融服务,保障客户享有基础金融服务的权利。
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代缴代扣代收代付业务手续费问题,《办法》依据《合同法》规定,要求按“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针对银行终止服务机制缺失导致有客户非自愿被扣费的现象,《办法》规定银行应根据客户要求,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及时终止相关服务。
四、《办法》在推进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公开透明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
《办法》强调银行应按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保障客户知晓银行服务价格信息,保障银行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在规范价格信息披露方面,《办法》从信息披露渠道、告知义务、公示内容、合同条款四个方面明确了管理要求,对强制客户接收服务并强制扣费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基本覆盖了目前投诉反映较多的问题。
在保障客户选择权方面,《办法》规定,银行在客户确认接受服务价格后,方可提供服务;客户在使用服务前明确表示不接受相关服务价格的,银行应及时终止服务,保障客户选择权。
《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建立服务价格内部审批制度,适时对服务价格管理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纠正相关问题,并组织开展服务价格相关宣传、解释、投诉处理等工作。
同时,《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服务价格投诉管理制度,明确客户投诉登记、调查、处理、报告等事项的管理流程、负责部门和处理期限,确保对客户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除国家法律、法规、委托代理合同有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情况以外,商业银行应当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银行渠道直接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
《办法》细化了对银行服务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对突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相关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擅自定价,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内部管理不合规等行为,明确了相关处理的法律依据。
(一)基于《价格法》的规定,明确了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管理方式和调整程序,进一步加强对银行服务价格行为的合规性管理。
(二)严格规范银行服务收费的信息披露行为,对披露方式、披露内容、披露流程等做出详细明确的规定,重点强调银行服务价格信息告知的有效性,保护银行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进一步明确规范银行服务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内部监督、监管者监督和公众监督三管齐下,使银行服务收费行为更加公开透明。
(四)完善投诉处理机制,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充分保障银行客户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维护商业银行服务定价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八、如何用好公众意见做好开门立法?
答:在《办法》起草过程中,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了社会和各类机构对《办法》提出的宝贵意见两千余条。
反馈意见主要包括:《办法》与《商业银行法》关系的问题,对商业银行部分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合法性提出意见;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过窄,要求制定印发详细的政府定价目录,并建议尽可能采取低价水平。
经逐条梳理研究,联合工作组对反馈的合理意见尽最大可能吸纳。对涉及专业表述的修改意见,基本吸收;对没有分歧但表述不同的意见,本着准确简练的原则进行了文字修改;对有分歧的意见,研究形成了统一的表述。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