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网消息 2月14日,中国' target='_blank' >银监会、国家' target='_blank' >发改委发布《商业' 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该《办法》共7章三十八条,内容涵盖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和监督管理。
此外,在同时由发改委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中,还明确要求,降低和调整了商业银行部分收费标准,规定了部分免费项目。按照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案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设有网站的应当在其主页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适用对象、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文件文号、生效日期、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
“商业银行为银行客户提供的基础金融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包括部分转账汇款、现金汇款、取现和票据等服务项目。”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开展代理业务收费时,应当将委托方名称、服务项目、收费金额、咨询(投诉)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客户,并在提供客户的确认单据中明确标注上述信息。
《办法》还要求,除国家' 法律、法规、委托代理合同有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情况以外,商业银行应当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银行渠道直接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
按照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一是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的服务价格的;二是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三是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四是擅自对明令禁止收费的服务项目继续收费的;五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的;六是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擅自制定或调整市场调节价的;七是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的;八未按照规定开展服务价格相关内部管理工作的;九是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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