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上海5月14日电 记者马翠莲报道 上海银监局今天发布了《关于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行业监管相关制度安排的通知》。《通知》包括一个正文和三个制度附件,三个附件分别为三项针对自贸试验区银行业的基础性监管制度,即《关于简化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相关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试行)》、《自由贸易试验区业务风险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测报表制度(试行)》。三项制度覆盖了银行业监管的事前、事中、事后环节,涉及机构、高管、业务等重要领域,构成了自贸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框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要战略部署,促进自贸试验区投资贸易便利化,中国' target='_blank' >银监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及《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经过一段时间的密集调研论证,初步形成自贸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框架,并授权上海银监局发布上述《通知》。
《通知》正文系统阐述了银监会对自贸试验区银行业的监管原则、思路和主要要求,并重点就自贸试验区业务的风险评估、统计监测以及自贸试验区内机构的监管安排、自贸试验区银行业的功能布局及资源支持等给予了明确监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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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试验区内的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邮政储蓄银行)、上海本地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在区内新设、变更、终止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分支机构的,无需报经上海银监局事先审批,实行事后报告制。银行尚未在区内设立分行及以上管辖行的除外。
上述区内分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高管任职资格,也无需报经监管部门事先审批,实行事后报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