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 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机构内部平级调岗转任时,实行事后报告制,填写备案登记表,无须提交原岗位离任审计报告。
6月23日,' target='_blank' >银监会发布《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取消及下放一系列审批权限,其中尤为引人注意的是,今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高管内部平调都无需再经过审批。
根据《通知》,银监会明确,对“机构筹建延期和开业延期审批;机构降格和临时停业审批;机构由于变更名称、股权、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前置审批事项而引起的修改章程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组织形式审批;' 信用卡章程审批;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审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机构内部平级调岗转任任职资格审批”等事项,将不再审批,改为报告制管理。
其中,《通知》又特别指出,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应简化报告内容,规范报告行为,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条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机构内部平级调岗转任时,实行事后报告制,填写备案登记表,无须提交原岗位离任审计报告。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还细致到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跨行平级调动,由银监局审批的,应简化程序和材料报送要求,考虑监管实践操作的复杂性,此类情况的具体要求由各银监局“自行制定”,但是为了避免出现审批标准不统一、过程不透明、审批随意性等问题,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各银监局应保持审核标准和程序一致。
在下放审批管理权限方面,《通知》明确:“中资商业银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除' 信托公司之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开业核准由所在地银监局审批;城市商业银行省内新设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不跨省的二级分行由所在地银监局审批;银监会已规定由银监局审批的高管人员,其个案审批不再报上级准入部门核准;消费金融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任职资格由所在地银监局核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开办信用卡收单业务和使用统一品牌开办信用卡业务由所在地银监局审批;政策性银行二级分行高管任职资格由银监局下放至银监分局核准。”
《通知》还对改进机构准入辅导、规范任职资格审查等环节进行了规范,以统一审批标准和流程,提高准入效率、促进准入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