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rget='_blank' >银监会8月27日就《商业' 银行并表管理及监管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公开征求意见,对2008年颁布的《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进行了全面修订。就银监会修订并表监管的背景、新版并表监管最值得关注的内容、新版并表监管有哪些关键性变化等问题,记者采访了业内相关专家进行解读。
顺应综合化经营趋势
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银监会修订并表监管指引,主要目的是适应新形势下银行跨业跨境经营出现的新变化和新趋势。
“商业银行尤其是大型银行综合化水平已经比较高,且银行的附属机构一般资产规模较大,在子行业中的市场占比也相对较高。随着经济增速放缓,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也开始加大,一旦出现风险暴露的状况将影响到银行主业的经营,因而有必要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的要求,加强银行集团对内部机构的整体风险把控。”'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许文兵告诉记者。
当前大型银行综合化经营囊括了' 保险、' 信托、基金等业务领域,多元化发展初具规模。以农行为例,该行境内主要有9家控股子公司,业务分别涉足了基金、金融租赁、人寿保险以及村镇银行等。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 target='_blank' >曾刚亦表示,修订并表监管指引体现了监管的进一步强化和更加规范,当前银行多元化经营已经达到一定程度,市场创新在前,监管理应跟进在后。
他强调,从监管的角度看,修订并表监管指引有助于消除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当前,银行受到的监管最为严格,银行客观上存在利用不同的综合化平台实现监管套利的行为,比如有些业务放在银行表内,需要计提资本金,受贷存比考核,但放在信托里,就不受上述约束。虽然这样做客观上可提高金融效率,发挥规模经济的效果,但存在潜在风险。当然,从银行的角度考量,并表管理则必然会提升其监管成本。
并表管理以实际控制为基础
“什么样的东西应该被并进来是最重要的,至于并进来以后按照什么原则去监管,是相对程式化的东西。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应并表,是但凡银行投资的就要并表,还是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才需要并表,还是以真实控制为原则,这是最应关注的内容。”曾刚表示。
《指引》第二' target='_blank' >章强调“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风险管理实质性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合理确定并表管理范围。”并提出商业银行对被投资机构未形成控制,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纳入并表管理范围:具有业务同质性的各类被投资机构,其资产规模占银行集团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加总的业务和风险足以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被投资机构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足以对银行集团造成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 法律合规风险、声誉风险等;通过境内外附属机构、空壳公司等复杂股权设计成立的、有证据表明商业银行实际控制或对该机构的经营管理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被投资机构。
可以不纳入银行集团并表管理范围的有:由商业银行短期持有,且对银行集团不产生可以预见的重大风险影响的被投资机构,包括准备在一个会计年度之内出售或清盘的、权益性资本在50%以上的被投资机构。
不过,由于目前《指引》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哪类机构将最终列于并表管理范围尚未形成定论。
修订版的主要变化
与2008年版本的《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比较,刚刚公布的修订版本扩展并细化了许多内容,值得关注。
“原来的并表监管更多是反映集团整体的财务和风险状况,新的规定出台后对集团的管理和协同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对风险管理进行了加强。比如在协同上,要求纳入并表的机构应该围绕商业银行开展业务,要不断提升银行集团综合性服务能力和差异化竞争能力,确保其业务经营符合银行集团战略和总体利益。这就对一些对银行主业贡献不大或与整体战略有偏离的附属机构的经营方向转型提出了要求。”许文兵说,例如一家以零售为战略的银行,如果投资租赁公司就可能很难发挥协同效应,而如果投资保险公司的话则就要好一些。
《指引》还增加恢复计划,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并定期更新完善银行集团层面的风险恢复计划,并将其纳入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整体框架之中,从而明确商业银行在面临压力的情况下,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其所在的银行集团能够继续提供持续稳定运营的各项关键性金融服务,恢复正常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