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12月14日,' target='_blank' >中国人民银行与哈萨克斯坦国家' 银行在阿斯塔纳续签了双边本币互换协议,同时签订了新的双边本币结算与支付协议。双边本币互换规模为70亿元人民币/2000亿哈萨克坚戈,协议有效期三年,经双方同意可以展期。双边本币结算与支付协议签订后,中哈本币结算从边境贸易扩大到一般贸易。两国经济活动主体可自行决定用自由兑换货币、人民币和哈萨克坚戈进行商品和服务的结算与支付。
上述举措有利于深化中哈两国货币金融合作,便利双边贸易和投资,维护区域金融稳定,标志着中哈两国金融合作进入新阶段。(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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