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专题形式在中央全会上研究全面推进法治的重大问题,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依法治国战略的全面推进,必将对我国金融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正如人民' 银行行长' 周小川指出的,' 法律是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金融业的改革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法治环境的改善。因此,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依法治国宏伟蓝图指导下,应结合我国金融业发展需求,进一步健全立法、有效监管、完善司法,同时还要提高广大民众法治意识,为我国金融业持续、稳健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法治金融的逻辑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健全法治金融,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重要金融法律制度与监管体系。制度经济学派、法与金融理论等从不同角度阐述了法律之于经济、金融发展的重要性,为法治金融的必要性作了注解。
(一)法治是金融发展的关键性资源。传统经济学理论在解释经济增长的原因时,强调劳动、技术、资本、人口增长、自然资源等因素的作用,而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十分关键的社会资本,软件要比硬件(有形资产,如物质资本)更重要。制度促进增长的功能得益于其规范性、强制性、可预期性,它保护了产权,减少了市场运行和交易的不确定性,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因此制度也是一类重要的经济发展资源。法律作为现代社会最主要的制度规范,建立发达高效的金融体系离不开完善的法治金融体系的支撑。纵观全球,主要发达国家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兴盛,无不得益于其完善的法治金融体系,及其在危机之后的及时反思修正和不断完善。
法与金融理论从比较法角度论证了法治金融的重要功能。如果说制度经济学派主要是从广泛的经济角度论证法律的作用,法与金融理论则进一步第一次明确将法律因素引入到解释金融发展的具体研究中。研究表明,在法律体制强调私人产权、支持私人契约安排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利的国家,储蓄者更愿意投资企业,金融市场也更加活跃。因此,该理论隐含的政策含义是,金融市场改革应当重视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金融体系亟待发展的发展中国家应进一步健全法律体系。2004年,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论述金融改革的系统性时也指出,法律制度环境是金融生态的主要构成要素,比如法规能否很好地保护投资者、存款者的权益,会计准则是否足够高,《破产法》是否完善,是否有利于建立和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等。
(二)法治是金融市场发展的自发要求。金融领域强调法治是金融市场本身的自发要求。首先,金融交易具有较强的非人格化特征。相对于其他市场交易的熟人属性,金融交易的非人格化特征更为明显,因而排斥传统社会规制方式,更加依赖于法治这一现代治理模式。其次,金融市场具有较强的外溢性。金融市场行为不仅关系到参与交易主体自身的利益,而且也涉及到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这种外溢性即外部性,需要法治进行规范,从而达到将外部性内部化的效果。再次,金融具有信用转换功能。金融的核心功能即期限、风险、流动性转换,跨期流动性转换必然隐含着信用因素,增加了预期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也需要法治予以确认并维护。第四,金融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偏在问题。不仅消费者面临信息不足,金融机构也同样面临信息收集不足的问题,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而需要法治对这些市场机制本身不能发挥功能的领域进行规范,以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治金融亦包括对代表公权力或政府的金融监管权力自身进行治理和控制。金融市场的不完全和不普遍,使得法治金融成为金融业发展的内在需求,监管权力干预成为必然,但是监管权力运用也可能存在政府失灵问题,包括权力寻租、运行效率低下、过度监管等,因而必须强调监管的法治化,将金融监管亦纳入法治金融的轨道。
法治金融的探索与不足
历史地看,法治金融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最终状态。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金融伴随着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取得了一系列成就,不断加强并完善,金融监管与金融司法也取得了长足进步,为我国金融发展和金融稳定提供了基本与之匹配的外部环境。
在金融立法方面,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建设是与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业的发展同步进行的,三十余年金融法治建设为整个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实现了由无法可依到基本有法可依的重大转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法制进入起步阶段,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为标志,形成了以国务院' 行政法规和人民银行规章为主体的金融法规体系。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随着《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颁布,我国金融立法进入大发展阶段,1995年立法机构先后颁布了“五法一决定”,包括《' target='_blank'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初步形成了我国金融法律的基本框架。2003年以来,为进一步深化金融机构改革、健全金融调控机制和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立法机构颁布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监管部门还制定了大量的部门规章和细则,进一步完善了我国金融法律体系。
与此同时,我国金融监管与金融司法领域建设也取得了长足进步。在金融监管方面,国家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政策,分业监管基本控制了当时混业经营的混乱局面,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和监管效率。在金融司法方面,为适应金融专业化需要,一些地方法院尝试设立了专门的金融法庭,如上海、重庆、温州等地。一些地方法院还围绕金融债权保护,充分发挥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的作用,完善破产程序及清偿顺序,提高执法效率和执行回收率,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很多金融领域的相关' 司法解释,不仅为现行立法提供了准确解释,而且一定程度上还发挥了立法的功能,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在取得上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尽管从纵向看,我国法治金融环境已经发生了较大转变,但与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相比,我国法治金融环境建设依然处于起步阶段,与我国金融业发展需求还不相适应,暴露了一系列问题。首先,法治金融意识有待提高。法治核心在于约束权力,保护权利。目前我国还存在不少金融抑制问题,如在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时,忽略了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权;在处理金融业经营者和消费者(投资者)关系时,忽略了消费者(投资者)利益。其次,金融法律建设有待加强。截至目前,金融领域一些非常重要的基础性法律还付之阙如,影响了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如金融控股公司制度、个人破产制度、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等。再次,金融监管体系不够健全。微观审慎监管方面,还存在监管真空和监管冲突,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存在冲突,多头分层监管模式下监管协调机制尚缺乏制度性安排。宏观审慎监管方面,尚未依法建立起明确、稳定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第四,金融司法建设滞后。金融债权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司法执行效率不高,导致债权人维权难、维权贵。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等问题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2011年11月15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公布了中国“金融部门评估规划”成果报告——《中国金融体系稳定评估报告》和《中国金融部门评估报告》,提出了完善中国法律框架、加强金融法律法规建设的系列建议,内容包括:更加重视原则性监管,改进破产程序的法律框架,完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加强消费者保护立法与执行,提高个人信息和隐私的立法保护,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相关法律,完善证券法律框架,提高执行力和威慑力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采取功能性监管,统一财富管理产品监管,加强监管合作,防止监管缺口等。这些政策性建议对于未来完善我国金融法治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上)
(作者为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行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