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商所9日发布通知,就乙二醇' 期货合约及相关规则内容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这意味着市场期盼已久的乙二醇期货上市步伐加快。
据悉,大商所此次公开征集市场意见和建议的内容包括《' 大连商品交易所乙二醇期货合约》《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修正案》《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正案》《大连商品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2018年11月20日。
根据此次公布的合约内容及交易细则、交割细则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乙二醇期货合约交易单位为10吨/手,最小变动价位是1元/吨,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最低交易' 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合约月份为1—12月,最后交易日和最后交割日分别为合约月份倒数第4个交易日和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交割方式为实物交割。
根据交易细则和交割细则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乙二醇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交割单位为10吨。合约采用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从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到合约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期间,客户可申请滚动交割,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交割履约,同一客户号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的持仓视为自动平仓,不予办理交割,平仓价按交割结算价计算。
此次大商所在GB/T4649-2018《工业用乙二醇》的基础上,综合了广泛的企业调研以及' 现货抽样检验结果后, 形成了交割细则中的《大连商品交易所乙二醇交割质量标准(F/DCE MEG001-2018》。
为确保市场平稳运行,在保证金体系设计上,乙二醇期货实施与其他品种相同的梯度保证金制度,在此基础上设置了提前触发提高保证金的阈值,即乙二醇期货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在一般情况下,交割月和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5个交易日之后保证金分别为20%和10%。需要注意的是,在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个交易日至该月第14个交易日期间,若某日结算时该合约的单边持仓量达到120000手及以上,则自当日结算时至该月第14个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照合约价值的10%收取。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5个交易日至该月最后1个交易日期间,若某日结算时该合约的单边持仓量达到80000手及以上,则自当日结算时至该月最后1个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照合约价值的20%收取。
在限仓制度设计上,为防控潜在交割风险,乙二醇期货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采取与其他品种不同的分阶段阶梯式限仓。自合约上市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14个交易日期间,若该合约的单边持仓量小于或等于80000手,则持仓限额为8000手;若该合约的单边持仓量大于80000手,则持仓限额为单边持仓量的10%。自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1个交易日至该月第14个交易日期间,若某日结算时该合约的单边持仓量大于120000手,则自当日结算时起持仓限额为3000手,并持续适用至该月第14个交易日。自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14个交易日至该月最后1个交易日期间,持仓限额为3000手,若某日结算时该合约的单边持仓量超过80000手,则自当日结算时起持仓限额调整至1000手,并持续适用至该月最后1个交易日。交割月份单边持仓限额为1000手。
此外,根据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所有的乙二醇标准仓单在每年3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含最后1个交易日),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在交割制度上,乙二醇期货可进行保税交割,乙二醇保税标准仓单可用于一次性交割、滚动交割和期转现交割。根据我国乙二醇市场的物流流向流量特点、各地间的价格规律,大商所拟以江苏为基准交割地,浙江省、上海市、广东省、福建省为非基准交割地,升贴水设置为0元/吨。交割仓库选择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广东省、福建省等' 主要消费和物流集散地的罐储企业,在交割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现货企业现在可以申请交割厂库。具体条件及申报材料参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资格审核工作办法》。
相关市场人士表示,乙二醇作为聚酯行业的上游原料之一,其期货合约规模、合约月份、交割质量标准及交割区域设置等规定符合品种自身特点和现货贸易习惯,有利于产业企业参与和利用乙二醇期货市场。
大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国有超过74%的乙二醇用于生产涤纶等聚酯纤维,是化纤产业的重要原料之一,乙二醇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保障化纤供给、稳定化纤产业意义重大。大商所在全面深入市场调研及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基础上,完成了乙二醇期货合约规则方案的设计工作,希望此次通过公开征求市场各方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合约和规则,在合约上市后加强市场监管,确保乙二醇期货平稳运行和功能有效发挥,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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