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制定了《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跨境同业存单境内发行人操作指引》和《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跨境同业存单境外发行人操作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此,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有关负责人就发布两个指引答记者问。
1、什么是上海自贸区跨境同业存单?推出自贸区同业存单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同业存单(以下简称“自贸区同业存单”)是指以自由贸易账户为依托,面向金融机构投资者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当前,推出自贸区同业存单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而自贸区同业存单市场的快速发展也将为推出面向企业和个人的自贸区大额存单奠定坚实基础。
自贸区同业存单的推出,对于上海自贸区金融市场的深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完善自由贸易账户体系的利率定价机制,为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积累宝贵经验;二是创设主动有效的流动性管理手段,拓展区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完善自由贸易账户体系的货币市场功能;三是对实施“一带一路”战略、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具有积极意义;四是吸引全球金融机构参与自贸区金融活动,推进自贸区金融改革开放,提高市场活跃度。
鉴于此,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批复意见,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决定推出自贸区同业存单产品,作为推进自贸区金融进一步改革创新的重要手段,并制定了《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跨境同业存单境内发行人操作指引》和《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跨境同业存单境外发行人操作指引》(以下简称《境内指引》、《境外指引》)。
2、自贸区同业存单与境内同业存单有何相似之处?存在哪些显著区别?
境内同业存单目前已经是较为成熟的产品,发行规模快速增长。自贸区同业存单的设计以境内同业存单为蓝本,在发行方式、报价模式、发行计划、信息披露等方面基本承继了境内同业存单的管理框架,但也结合自贸区的实际情况和境内外投资者的交易习惯,在发行主体、投资主体、账户体系与交易平台等方面进行了差别化设计。自贸区同业存单以自由贸易账户为依托,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建设、独立运作的发行交易系统上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由外汇交易中心提供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由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登记、托管、结算服务。
3、哪些机构可以发行自贸区同业存单?哪些投资人可以认购自贸区同业存单?
答:自贸区同业存单的发行主体分为境内发行人和境外发行人两类。其中,境内发行人包括区内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及经法人授权、已设立自贸区分账核算单元(FTU)的上海地区存款类金融机构。境外发行人包括在中国境外以及港澳台地区注册并经所在国家(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或行业协会认可的存款类金融机构。
为规范自贸区同业存单市场定价秩序、促进形成合理的存单市场价格、有效发挥上海货币信贷市场秩序自律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自贸区同业存单推出初期,将首先在自律机制成员范围内试点发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将结合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进程、以及自贸区同业存单市场发展情况,以较快速度,分批次扩大发行人范围。
自贸区同业存单的投资人包括区内及境外金融机构。区内金融机构法人、经法人授权的上海地区金融机构以及获得银行间市场成员资格的境外金融机构,这三类机构在开立自由贸易账户、加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自贸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系统、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自贸区专用托管账户后,即可开展自营投资与交易。未获得银行间市场成员资格的境外金融机构需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投资资格报备表》及证明材料进行备案。发行人有属于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要求,而投资人的范围扩大至存款类与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4、自贸区同业存单通过什么渠道发行?如何定价?
答:自贸区同业存单发行采取电子化的方式,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建设的自贸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系统上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可采用招投标、簿记建档等发行方式。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供自贸区同业存单的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
自贸区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比照境内同业存单产品,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固定利率存单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Shibor作为货币市场基准利率,具有基准性高、公信力强等优点,以Shibor作为自贸区同业存单的计息基准,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促进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
5、如何规范自贸区同业存单市场发展?
答:为提高自贸区同业存单业务透明度、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确保跨境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范运行,《境内指引》、《境外指引》对自贸区同业存单的信息披露、登记托管等制度作了相关规定。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货币网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上披露相关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当于每年首只自贸区同业存单发行前披露年度发行计划,若遇调整应及时重新披露更新后的发行计划。应当于每期自贸区同业存单发行前和发行后分别披露该期存单的发行要素公告和发行情况公告。存续期间,发生任何影响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发行人对自贸区同业存单业务应当单独设立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对自贸区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实施监督管理。境内发行人的境外认购部分以及境外发行人的境内认购部分都应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境外融资与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接受统一的用途及清算监管。(完)
附:通知文件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