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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等起草《办法》 12条“红线”促P2P行业健康发展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网贷“变异” 多P2P异化为信用中介 监管层指出:网贷机构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等。但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 12条“红线” P2P不得接受出借人资金 《办法》明确开列了网贷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12条“红线”,其中包括:利用本机构平台为自身或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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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变异” 多P2P异化为信用中介

监管层指出:网贷机构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等。但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

12条“红线” P2P不得接受出借人资金

《办法》明确开列了网贷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12条“红线”,其中包括:利用本机构' 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发售' 银行理财、' 券商资管、基金、' 保险或' 信托产品等。

剑指“诈骗” 18个月过渡期自查自纠

《办法》的出台将大大增加骗子的诈骗难度,也会增加问题机构的违规成本。《办法》特作出了18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网贷机构规范自身行为、行业自查自纠、清理整顿等净化市场,促进行业逐步步入健康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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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就目前的征求意见稿来看,P2P机构未来将不得开门店,连客户投诉情况也需要披露。

青年报记者 孙琪

让网贷机构回归信息中介本质

《办法》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 法律地位。

监管层指出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 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 司法解释规范(贷款利率不能超过36%)。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网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但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办法》还明确开列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12条红线: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 市场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办法》特作出了18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网贷机构规范自身行为、行业自查自纠、清理整顿等净化市场,促进行业逐步走向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

机构:利于网贷行业健康发展

办法出台,各类机构纷纷开启研究模式。

比如麻袋理财总经理黄海旻认为,这次出台的“监管细则意见稿”不仅考虑了对行业如何监管,也考虑了“如何有效监管”这一命题。与央行指导意见一脉相承,尤其在最近打着' 互联网金融名义的非法集资事件较多的情况下,出台也很及时。

P2P第三方研究机构,盈灿集团副总裁、网贷之家CEO石鹏峰认为,本次监管细则的征求意见稿内容详细,对很多之前模糊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比如监管权力下放,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的相关职责;负面清单制,从行为角度出发明确了明令禁止的行为。主要包括不得自融、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期限错配、不得混业经营、不得造假欺诈、不得股票 配资、不得向非实名用户公开宣传融资项目;备案制,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备案,且仅仅是备案和信息公示,备案不构成认可和评价。

此外强调投资人的风险教育、风险认知与自我承担,不仅规范了从业机构,还对借款人和投资人的权利保护和自身义务做了明确规定,要求从业机构引导投资人进行小额分散投资。对' target='_blank' >于正常的“倒闭”作出了规定,明确说明了对' target='_blank' >于平台业务暂停与终止的情况下如何妥善处理尚未结束的借贷关系。以及平台自身的破产请选要与投资人和借款人的资金区分处置。这有利于行业的良性洗牌,从而减少和终结洗牌过程中恶性事件带来的影响和损失。

另外,网贷平台不得通过线下渠道开展宣传、揽客等业务,这可能会影响到部分有线下针对投资人的营业网点的平台。 对于融资信息的披露和平台自身业务情况的披露作出了详细的说明,充分的、统一标准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全社会对于P2P行业的监督,也有利于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对于行业的监督与监管。这将大大增加骗子的诈骗难度,也会增加问题机构的违规成本。随着那些破坏行业声誉的“骗子”被清理出局、那些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被逐步规范,剩下合规的从业机构在一个公平、统一的标准规则下充分的竞争,未来行业必将迎来真正意义上的春天,驶向更为宽广的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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