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银监会: 个人不得以“慈善' 信托”“公益信托”等名义开展活动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9日讯 (记者 韩秉志) 民政部、银监会近日印发《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除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或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慈善信托”“公益信托”等名义开展活动。
《通知》要求,民政部门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自法定管理职责,对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履行的受托职责、管理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的情况、履行的信息公开和告知义务以及其他与慈善信托相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每年3月31日前,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对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或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按照《通知》,接受备案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托备案事项、对慈善信托检查评估的结果、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行政处罚决定、慈善信托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及其他需要依法公开的信息。
《通知》强调,针对慈善信托业务新、专业性强等特点,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备案受理及监督管理的工作效率,为信息公开、信息共享及其他服务工作提供支撑。各地可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文件。对工作中遇到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没有规定的情形,各地要从促进和规范慈善事业发展角度,根据慈善信托本质要义和立法本义研究相关处理措施。注重实践创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当地实际先行先试,探索慈善信托发展的不同模式和支持举措,为完善后续法规政策措施奠定基础、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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