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你联社报送的《关于对南闫庄分社迁址、更名的请示》(清农信社〔2016〕147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南闫庄分社迁址更名,地址由“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南闫庄村”迁至“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大堤口村”。名称由“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南闫庄分社”变更为“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大堤口分社”。
二、请你单位按照《'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监会令2006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于批准之日起10日内持本文件及申请金融许可证的材料到我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三、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大堤口分社应自本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涉及工商、' 税务登记等法定变更程序的,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保定银监分局书面报告。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准文件失效,由保定银监分局办理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
此复。
2017年1月6日
(责任编辑:张倩 HF006)和讯网今天刊登了《保定银监分局关于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南闫庄分...》一文,关于此事的更多报道,请在和讯财经客户端上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