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关于我辖清远经济开发区支行更名为清远高新区科技支行的请示》(清中银报〔2016〕287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经济开发区支行名称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经济开发区支行”变更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高新区科技支行”。
二、你单位应当在我分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该机构原《金融许可证》及本批复文件到我分局办理换证手续,并在6个月内完成变更,向我分局报告相关情况。涉及工商、' 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的,你单位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报告。
此复。
2016年12月30日
(责任编辑:张倩 HF006)和讯网今天刊登了《中国银监会清远监管分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经济开发区...》一文,关于此事的更多报道,请在和讯财经客户端上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