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形成规制统一、权责明晰、运转协调、安全高效的民营" 银行监管体系,促进民营银行依法合规经营、科学稳健发展,银监会日前印发《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银监会于2014年启动民营银行试点工作,首批5家试点银行全部获批开业。2015年6月,《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后,民营银行组建由试点转为常态化设立。截至目前,包括5家试点银行在内,银监会共批准筹建17家民营银行,民营银行发展步入改革发展机遇期。
银监会在上述《意见》中明确了坚持审慎监管与创新发展并重,全程监管、创新监管和协同监管相统一,统一监管和差异化监管相结合,试点经验和常态化设立相衔接等原则。突出民营银行有别于传统银行的发展特色,要求民营银行明确差异化发展战略,坚持特色经营,为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以及"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
同时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创新与防险并举,加强监管服务,推动监管创新,支持民营银行开展业务、服务、流程和管理创新,注重监管政策的激励相容,对特色经营和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成效显著的实行监管正向激励措施。针对民营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股权管理、股东监管等领域提出监管要求,强化银行自我约束、市场约束和监管约束,引导民营" 银行股东为银行增信,形成股东关心银行发展以及银行有效管理风险的良性机制,提高民营银行可持续发展能力。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监管联动,提高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日常监管工作有效性,加强监管部门与地方各级政府在民营银行风险处置过程中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配合地方各级政府建立有关协调机制,及时有效防范和处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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