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上海上实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于申请非股票 类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请示》(上实财发字〔2016〕10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二、新增上述业务后,你公司本外币业务范围如下: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 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三、此文可在你公司营业场所公示以及在办理业务和签署商业文件时使用。原批准文件(沪银监复〔2014〕561号和沪银监复〔2016〕406号)中有关业务范围的条款同时作废。
四、你公司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等有关法定手续,并向上海银监局报告。
2017年1月13日
(责任编辑:张倩 HF006)和讯网今天刊登了《上海银监局关于同意上海上实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新增业务范围的批复》一文,关于此事的更多报道,请在和讯财经客户端上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