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银监复〔2017〕7号
大同' 银行:
你行《关于筹建大同'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永泰支行的请示》(大银文〔2016〕38号)、《关于筹建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县支行的请示》(大银文〔2016〕4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筹建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永泰支行,地址为:山西省大同市永泰南路3333号百盛金街购物中心品21号商铺。
同意筹建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县支行,地址为: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县坪邑西街大同县宾馆1-2层。
二、你行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上述两家支行筹建,如未能按期筹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提交筹建延期报告。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大同银监分局提出开业申请,同时提交具备开业条件的证明材料。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开业申请及证明材料,且未按要求提交筹建延期报告,本批复相应许可事项失效,由我局办理相应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此复。
山西银监局
2017年1月17日
(责任编辑:张倩 HF006)和讯网今天刊登了《山西银监局关于同意筹建大同银行大同永泰支行、大同县支行的批复》一文,关于此事的更多报道,请在和讯财经客户端上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