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托立农村镇' 银行:
《内蒙古托克托立农村镇' 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托村银发〔2016〕6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3号)等' 法律法规,经审核,同意你行对原章程第六章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条款具体如下:
第五十三条 为加强对内蒙古托克托立农村镇银行发展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过程的监督,本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监督内蒙古托克托立农村镇银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三)检查内蒙古托克托立农村镇银行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产运营等情况;(四)验证内蒙古托克托立农村镇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五)派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对董事会决议提出质询;(六)监督行长办公会的经营管理行为,必要时对行长办公会的决定提出质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一年不少于两次,经监事长或两名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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