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部分条款的请示》(内银发〔2016〕46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 法律法规,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章程第十二条经营范围增加“基金销售”。
二、同意你行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订为“本行股东所持本行股份可依法转让,股东转让本行股份的,应当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本行股东转让股份需符合'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后由本行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2017年1月17日
(责任编辑:张倩 HF006)和讯网今天刊登了《内蒙古银监局关于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部分条款的批复》一文,关于此事的更多报道,请在和讯财经客户端上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