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范晓)继备案登记之后,网贷行业迎来又一细则落地。昨日,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明确商业' 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并不视为对网贷交易行为提供的保证或担保,存管人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同时,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 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身并不具备存管人的业务主体资格,这为鱼龙混杂的网贷资金存管划出了监管红线。
目前我国网贷行业还处于规范发展初期,一些网贷机构资金缺乏第三方监管,普遍存在设立资金池、侵占或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有的甚至卷款跑路,极大损害了投资人利益。据第三方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末,已有32家商业银行布局网贷资金存管业务,180多家网贷机构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正在开展系统对接的机构有90多家,占网贷机构总数的4%。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身并不具备存管人的业务主体资格。据央行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等金融业务的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支付机构,也不具备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的基本条件,但《指引》并不禁止存管人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合作。
与此同时,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指引》新增条款,要求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明确“存管银行唯一性”,避免了多家存管可能会出现的权责不清。对于已开展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指引》要求情形的,银监会要求整改,整改期自《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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