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刘国青同志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冀银发〔2017〕5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 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核准刘国青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行长助理的任职资格。
刘国青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沧州银监分局报告。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沧州银监分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2017年2月21日
(责任编辑:张倩 HF006)和讯网今天刊登了《沧州银监分局关于核准刘国青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一文,关于此事的更多报道,请在和讯财经客户端上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