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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监局关于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京银监复〔2017〕110号北京银监局关于国民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国民发〔2017〕216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章程第一条中的“为规范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管理,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
外汇期货股票比特币交易京银监复〔2017〕110号北京银监局关于国民' 信托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国民发〔2017〕216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章程第一条中的“为规范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管理,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及国家其他'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修改为:“为规范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管理,保障公司股东、受益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二、核准你公司章程第十八条中的“公司股东有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严格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三)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四)入股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五)持股未满三年不转让所持有股份,但上市信托公司除外;(六)不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七)不以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设立信托;(八)维护公司声誉和利益;(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股东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修改为:“公司股东有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三)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四)入股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五)持股未满五年不转让所持有股份,但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六)不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七)不以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设立信托;(八)维护公司声誉和利益;(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股东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三、核准你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中的“公司股东会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第三十八条形成含有下列内容的决议的,应当在决议后报中国银监会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金;(三)变更公司住所;(四)改变组织形式;(五)调整业务范围;(六)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八)修改公司章程;(九)合并或者分立;(十)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其他股东会的决议及相关文件,应当报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修改为:“公司股东会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第三十八条形成含有下列内容的决议的,应当在决议后报中国银监会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金;(三)变更公司住所;(四)改变组织形式;(五)调整业务范围;(六)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八)因变更名称、住所、股权、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前置审批事项之外引起的修改公司章程;(九)合并或者分立;(十)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其他股东会的决议及相关文件,应当报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四、核准你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条中的“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任职前须报经中国银监会任职资格审查核准”修改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任职前须报经中国银监会任职资格审查核准”。

五、核准你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中的“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需求,董事会可以下设执行、提名与薪酬、风险控制、审计等专门委员会,并负责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修改为:“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需求,董事会可以下设战略与提名、考核与薪酬、风险控制、审计等专门委员会,并负责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

六、核准你公司章程第六十四条中的“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并可以对董事会会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但不享有表决权;发现重大事项可单独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修改为:“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并可以对董事会会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但不享有表决权;发现重大事项可单独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你公司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我局报告。如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此行政许可决定文件自动失效。

此复

2017年3月7日

(责任编辑:张倩 HF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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