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胡红业同志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大连银发〔2016〕63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 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核准胡红业大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拟任人员应自我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履行职责。你行应将拟任人员的任命文件及免职文件抄送我局。如拟任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履职,此行政许可决定文件自动失效。
此复
2017年3月7日
(责任编辑:张倩 HF006)和讯网今天刊登了《北京银监局关于核准胡红业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副行长任...》一文,关于此事的更多报道,请在和讯财经客户端上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