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运长航财务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营业场所的请示》(运财务公司字〔2017〕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6年第8号)、《中国银监会非' 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变更住所。新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10号楼B栋15层1501号”。原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18层”不予保留。
二、自批复之日起,请你公司于10日内持此批准文件、原机构《金融许可证》及其他资料到我局换领新《金融许可证》,并凭该《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你公司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上述变更工作并向我局报告。如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此行政许可决定文件自动失效。
此复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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